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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之发现事实

发现事实是诉讼的基础,无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发现事实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就从业以来的辩护体会,我理解,发现事实是找寻到事实并对该事实予以解释。

如何发现事实?首先需要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角度找到案件的辩护要点。然后,围绕着辩护要点发现有利事实。

比如诈骗罪,视具体案件,需要围绕着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方面展开。

甲通过乙向丙购买了一套房屋。因案涉房屋属于特殊性质的房产,在交易时,丙持有的仅仅为一个购房指标。

在该交易中,乙为交易的见证人,买卖双方为甲和丙。履行时,甲向丙支付了购房指标款,向乙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甲报案称,乙冒充军人身份诈骗了该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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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成立诈骗罪的两大基础事实,第一冒充军人身份,第二虚构标的物。对于被害人而言,其由此陷入错误认识。

发现事实之一:1.二人关系甚熟,且有生意上的合作。但是,卷宗中并无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信息。2.甲也有购买和穿着军装的事实,卷宗中也没有出现。

申请调取完整的微信记录;调取甲的购物信息。破解冒充身份使甲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

发现事实之二:通过关键证人丙作证并协助我们找寻前手履约的事实,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且丙有从前手购买的信息。而且实际上也存在交付的情况,只是丙不满意而没有收房。同时,丙与甲在交易前有过详细的沟通(但是遗憾的是没有微信等客观证据证实)。解构虚构房屋的事实。

发现案件事实实质上就是事实辩护,这是辩护的基础。因为事实查不清楚,就无法适用法律。而发现事实的材料来源,第一来自于卷宗材料本身,第二根据被告人所述,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搜集而来。

发现事实的难点,第一抓住关键问题,深入思考。第二客服畏难情绪,积极作为。因为时间久远、取证困难等原因,认为这类证据早已不存在,无法取证。

个人体会,一定要尝试,真的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有利的案件信息,使案件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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