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恋情里竟然隐藏着婚恋诈骗犯罪江苏宜兴一女子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闺蜜受惩处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失恋期间闺蜜相助
童艺是个性格开朗的女孩,白手起家独自创业,凭着一股不服输的闯劲儿收获了好口碑,30岁出头已在行业内站稳了脚跟。看着女儿事业有成,童艺的父母很是骄傲,但随着女儿年龄越来越大,加上周围亲友的议论,他们也开始为女儿的婚事犯愁,催婚成了家中常态。
在亲戚的介绍下,童艺接触了一个男生,没谈多久就因经济纠纷闹得很不愉快,童艺为此整日愁容满面。这个时候,一个新结识的朋友琪琪挺身而出,替童艺解决了一揽子杂事,帮她和前男友做了彻底的了断。琪琪的热心帮助让童艺感动不已,两个年纪相仿的女生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交往过程中,琪琪发现童艺思想单纯,用钱大手大脚,便萌生了骗钱的想法。
异地恋情磨难重重
然而好景不长,男友晓城逐渐开始以各种借口向童艺借钱,“我发不出工人工资了”“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每次开口,童艺都毫不犹豫地转账,多则1万少则几千。其间,童艺每次拨打视频或语音聊天,男友都以正在外面、不方便接听为由拒绝。渐渐地,童艺对男友开始有些怀疑,向琪琪吐露了心事,琪琪立马帮着对方说话,向童艺保证这位男友的为人。为了打消童艺的怀疑之心,琪琪还拿出了自己编造的和晓城来往的业务合同给她看。
当童艺和男友晓城闹矛盾时,琪琪会在一边察言观色,一边开导童艺:“在外创业不容易,作为后盾你应该无条件支持他,为了你们共同的未来!”在闺蜜的诱导下,童艺完全破防,心甘情愿地为男友付出。“他母亲的电脑坏了,你可以趁机表现一下”“我记得他喜欢蜜蜡,情人节你就送这个给他吧!”……在琪琪的指点下,童艺全身心投入这段感情,并为之疯狂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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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照片戳破谎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童艺被骗的钱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还有一部分是借款,她不敢告诉父母,为了尽快还债,只能没日没夜地加班。为了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承办法官多次对琪琪释法说理,并与琪琪家属沟通,告知他们积极退赃是被告人的义务、主动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等法律规定。最终,琪琪向童艺道歉,并退出了全部诈骗款。为了得到童艺的谅解,琪琪另行补偿童艺10万元。
■裁判解析
结合网络与婚恋元素的诈骗犯罪
由于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普通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亦经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联络,本案就属于结合网络、婚恋元素的典型诈骗犯罪案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要件。第一,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便是童艺被琪琪所骗的私人财物。第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被告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琪琪谎称为童艺介绍男朋友,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第三,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琪琪当然符合条件。第四,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琪琪利用童艺被父母催婚的有利时机,企图通过给童艺介绍男朋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近些年,关于婚恋的热议频频展开,“家长相亲”“花式催婚”“天价彩礼”等引发广泛讨论,加剧了人们的婚姻焦虑。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种心态,以网恋、婚介等情感招牌为诱饵,引诱当事人受骗上当,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财物损失和心理伤害。通过对此种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既符合诈骗罪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公众的社会认知,让骗子付出法律代价,同时让更多的人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判断力、认知力和思考力。
■专家点评
网络交往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牧天
综观本案可以发现,被告人琪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童艺的财物,且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琪琪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法院认定被告人琪琪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认定清楚,罪名适用准确合理。
当今社会,伴随科技信息时代的来临,虚拟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网络作为极其重要的通讯工具,取代了传统纸质书信,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信息网络的发达与日新月异,在大大拓展人际交往的空间、提高社会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换言之,网络所固有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行为主体的隐匿性特质,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多便捷和可利用空间,也对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诸多困扰和不便利。从这一点上来说,就社会民众而言,避免信息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效应,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的价值观,以客观真实、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面对生活、事业与自我的人生抉择。
本案启迪我们,只有以追求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为前提,以坦诚真实、勇于面对自我、尽责任、敢承担、相互信任和鼓励为基础,才能够真正走出相知相惜、相濡以沫、相互激励、相互扶持的美好人生,进而实现人生应有的理想与价值追求。当然,现实生活中,因社会个体受教育、学识、阅历、思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体的判断能力、认知水平、思考能力和防范意识也存在差异,因此,在不断强化自律、提高自身素养、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同时,还需要强化法律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和防范性,切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司法机关而言,如何在科技迅猛发展的网络时代及时有效、客观公正地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机关需要强化使命、担当与责任,培养过硬的基本功,既要增强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要为科技创新赋能、助力,以高质量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陆妍何逸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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