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陪床保姆设连环套,70老教授几乎倾家荡产,当以何罪论处?_教授_保姆_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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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陪床保姆设连环套,70老教授几乎倾家荡产,当以何罪论处?》

文/贾不语‖编辑/阿土

该案基本案情根据媒体报道整理:

1、受害人:沈某(化名),男,70岁,系某地退休老教授,丧偶后并未再婚,由于子女业务繁忙,原本独居。

2、嫌犯:于某(化名),女,30岁,高中文化,系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保姆职业,外表随和,吃苦耐劳,心机较重。

年逾古稀的沈教授,虽然精神头不错,但是腿脚走路慢慢变得不利索了。子女都不在身边,为了孝顺,曾几次给他介绍老伴儿,都无疾而终。

某年冬天春节刚过,沈教授下楼遛弯途中,摔了一跤,导致右腿和左脚骨折入院。子女无暇照顾,便反复挑选了保姆于某,负责照顾沈教授的生活起居。

在医院的三个月期间,于某对沈教授的照顾可谓无微不至呀,端屎端尿没有任何怨言,做各样可口的饭菜。沈教授心情愉悦,夸她比自己的孙女都贴心呢。(第一套获取信任)

康复后,于某痛哭流涕舍不得离开沈教授,还说仿佛又找回已故多年的爷爷。沈教授子女也被感动了,于是内心愧疚。便正式雇佣于某作为住家保姆,专门负责照顾沈教授的生活起居。

(第二套搏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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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于某每天依然勤快细心,每天和沈教授耳鬓厮磨,一起吃饭逛街,久而久之,沈教授对于某的依赖变得越来越重。于某还主动与沈教授睡在了一张床上,成为了一名陪床保姆。沈教授对她是言听计从,甚至私下里以老公媳妇相称,二人感情迅速升温一片火热。

(第三套固定情感关系)

在确定沈教授入套后,于某的獠牙逐渐显露。先是以各种理由给沈教授买各种奢侈品,逐步掌握家里经济支出权,然后各种巧立名目的转移财产,甚至将沈教授的房产抵押出去,用于自己的各种挥霍买单。

最终,沈教授的子女及时发现,选择了报警,经统计沈教授被骗了近百万余元,几乎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可还是一口咬定与于某是真心相爱,无法接受被骗的现实。那么,本案中,保姆的行为当以何罪论处呢?

一、性质上看,是一起套路深的老年人诈骗案,保姆涉嫌诈骗罪。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刑法学通说,触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察觉。

具体到本案,保姆的行为表面上看尽职尽责,以各种方式隐藏自己骗取老教授财物的目的,不惜付出自己的身体,其主观恶性可见一斑呐。保姆一系列的套路行为导致70岁老教授几乎倾家荡产的严重后果,所以,应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各位支持么?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该案中保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30岁的保姆与70岁沈教授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应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不知是否站得住脚呢?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诈骗罪具体立案标准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对固定,诈骗罪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如下,请大家牢记呀。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带给我们的警示意义是深刻的,如何规避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已是当务之急。随着老龄化和城市化的深入,老年人群体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多改变,子女不在身边无法陪伴照料的情况比比皆是。

所以,如何捂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各位有什么好的办法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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