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如果一个人被陷害,而且各种证据确凿,那样这个人要怎么办_证据_辩护_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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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 如果一个人被陷害,而且各种证据确凿,那样这个人要怎么办
  • 如果所有的证据都充分确凿,但是案犯拒不交代认罪,可以定案吗
  • 证据确凿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 从拘留到批捕的过程中,是证据确凿了吗
  • 为什么感觉现代汉语不断向错误发音妥协比如呆板、确凿、便秘等词,是否都改成了以前的错读
  •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为什么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谢谢邀请!

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死刑,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双方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死刑,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讲法。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如果一个人被陷害,而且各种证据确凿,那样这个人要怎么办

看看东方影视每晚播出的巜再赐我一双翅膀》中的林九歌,法国留学归来的双博士,回到家里看到父亲一一警察局长倒在血泊中:爸爸!爸爸!一声长嘶,却迎来了警察当场抓捕。

林九歌以谋杀父亲罪打入上沽市死牢。

手枪有林九歌指纹,现场只有她一个人,当场抓获,证据确凿,谋杀罪成立,林九歌在法庭上被当众宣判死刑灬

如果所有的证据都充分确凿,但是案犯拒不交代认罪,可以定案吗

问题解答:

我国刑事证据原则,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相反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根据这个原则,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非常清晰了,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便是案犯拒不认罪也是可以定案的,这叫做“零口供”定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观点:

对于“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必须谨慎,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不能定案。同时,对于那些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人犯,一律按照认罪态度不好加重处罚,当然语言障碍人员除外。

证据确凿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谢邀!

事实证明,当年很多证据确凿的案件,都出现了重大问题。

怎么看待证据确凿?二审法院维持了,算不算?再审法院也维持了,算不算?

二审法院的法官水平高不高,再审法院的水平高不高?

他们的法律水平和素养,比吃瓜群众高吧?

但是聂案依旧产生了,呼格案依旧产生了,看看霸州灭门案……

律师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也不一定防止冤案的发生。

但是,这是一道防火墙。

在法律越来越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这道防火墙就变成不可缺少的了。

从拘留到批捕的过程中,是证据确凿了吗

批捕不代表就是“证据确凿”,批捕可以理解为侦查阶段初期,检察院对于案件的初步定性。批捕之后的案件高概率被判刑,但也有例外。

一、批捕的程序

1.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在30天内呈请检察院批捕。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安在拘留当事人之后的30天内,会尽可能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呈请批捕。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重要的辩护环节,如果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受刑事处罚,就需要充分的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阻击呈捕。

2.公安移送检察院呈捕后,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如果公安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此时就需要向检察院出具《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属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阻击批捕。

二、检察院批捕对证据的要求

批准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二是罪责条件;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整体可以解释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重点说一说证据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三项缺一不可。

三、批捕之后会怎么样,是不是一定会定罪?

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大部分最终法院都会定罪。因为检察院初步审查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事实的,至少代表检察院在侦查初期对案件的认定结论。同时,批捕也是刑事案件中,国家赔偿赔与不赔的界限。所以刑事案件一旦检察院批捕,辩护的难度都会大大增加。

但是还是要强调,批捕只是检察院在侦查初期对案件的倾向性认定结论。批捕之后,案件仍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随着案件的发展,如果能够收集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包括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案件仍是可能会往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检察院批捕之后,还有哪些无罪处理的结果

批捕之后,案件仍是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当然还有另外两种不起诉类型,即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法院的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这里就不详述了。

为什么感觉现代汉语不断向错误发音妥协比如呆板、确凿、便秘等词,是否都改成了以前的错读

不是妥协,而是从众,现代语音不也是古音的改良么? 语言最大的作用是沟通,如果多数人都读错或会造成沟通不便,再不影响大方面的情况,有些字修改读音顺应俗语,也是可以的,毕竟原读音也是人造的,同样没什么理由,中文也不是表音文字,

就像你举例的呆ai板,就读呆dai板又能如何?

便秘bi就读便秘mi 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听懂了就行,你要念便bi,好多人又该不懂了

改了就改了,方便为主,又不是把你我他改成泥窝塔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为什么

严格的说律师不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而是在为他应有的权力争取判决的公正和公平辩护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判决认定前我们国家现在学的是美国的法律定义为无罪推理。律师的职责是说明事实辩护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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