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以他人名义侮辱群成员,法院判赔2000元_王某_商河_名誉权

记者 栾海明

随着现代人生活交流方式的改变,微信已成为很多人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那在微信群里聊天是否就可以“畅所欲言”呢?

李某与王某系同行业人员,李某加入了一个微信工作群,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群中以王某的名义发表诸如“恕我直言,在座的都很一般”“你个垃圾”等蔑视、贬低的话语言论,对此,引发群成员对“王某”产生强烈不满,进而影响了王某在该行业的发展,造成王某的名誉权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得知真实情况之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河法院”)。

商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对王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王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某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商河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张洪玉介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权。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均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我们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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