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3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休闲食品企业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只松鼠”)与河南三只狐狸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一只狐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布。原告三只松鼠胜诉,两被告被判赔偿6万元。
民事判决书显示,三只松鼠诉称,被告三只狐狸公司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与三只松鼠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侵权商品系三只狐狸公司委托一只狐狸公司生产,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15万元。
庭审中,三只松鼠方面提交的取证产品“夏威夷果”没有经过封存,产品背面信息显示,委托方为河南三只狐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河南一只狐狸实业有限公司(分装)。在“食品代理网”首页搜索框中输入“河南三只狐狸食品有限公司”,点击“搜索”,打开河南三只狐狸食品有限公司的网页,网页显示有“企业简介、主打产品、全部产品、诚信档案、招商政策”等内容。“诚信档案”部分显示有三只狐狸公司的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食品代理网”招商产品上使用的图像与三只松鼠的一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犯原告三只松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三只松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编辑 李严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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