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变“漏水房”法院判赔_房屋_原告_该公司

本报综合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让购房者由“糟心”变“安心”。湖南法院网3月24日发布该案例。

2018年,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名下小区房屋。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房屋质量应符合质量规范,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该公司需及时更换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黄某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黄某接收房屋后,对部分装修进行了重装,并在此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厨房漏水、窗户漏水等多处质量问题。黄某多次跟该公司反映,该公司仅整改了部分,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租房损失、精装房与毛坯房差价、拆除不合格装修的人工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同意在十日内整改完毕。之后,被告按照承诺将问题整改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原、被告双方自主协商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房屋出售方,向原告交付能正常居住的房屋是其应尽的义务,而案涉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对原告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了影响,对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装房与毛坯房差价等,因案涉房屋仅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被告已无偿整改到位,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拆除不合格装修的人工费等,因原告对案涉房屋自行进行了部分装修,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是为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花费,故不予支持。

湘阴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黄某租房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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