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汨罗法院判了_张某_工伤_认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工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少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当这些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件,依法保障退休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于1962年生10月出生。该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一直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1年11月某天,张某在公司生产车间搬运货物时,不慎被货物压伤左手,随后张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2022年1月,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认定张某此次受伤系工伤,且当地社保中心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张某未在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该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该公司辩称,张某在入职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张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是否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张某于2012年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也为其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参保了工伤保险,原告与张某之间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本质上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到张某受伤当天。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会因为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转换为雇佣关系。张某虽然在受伤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待遇。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某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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