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影响认定工伤_工伤_定为_缴纳

案情

汪某在某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大货车相撞,汪某倒地当场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汪某被认定为工伤。

清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清洁公司认为,汪某曾向清洁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并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汪某 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最终,汪某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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