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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原标题: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主题)

法院提示:新规实施,“打工人”要关注(副题)

镇江日报讯(仲萱 翟进)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收拾工具时发生事故受伤……这些能不能算工伤?法院提示: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新规,对近年来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认定“口径”,如细化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打工人”对此要特别关心了。

据了解,此次江苏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中,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此外,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其明确表述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以往有案例中,原、被告难以达成一致的“工作原因”,此次也有了详尽的表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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