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时,很多单位会组织年会。年会作为单位总结过往、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的重要活动,受到单位重视。其中不少单位在年会中设置“才艺展示”环节,是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表现。那么员工在年会上表演节目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案情简介
叶某系某互联网公司职工。2020年12月,叶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并在“才艺展示”环节表演街舞。表演街舞过程中叶某不慎滑倒摔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臂骨折。后叶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叶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活动受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解析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个要素,其中核心在于对工作原因的把握。具体说来就是伤害的发生必须与生产工作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而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本案中职工叶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表演节目,该年会是互联网公司的单位行为。与个人组织的纯娱乐活动不同的是,叶某参加此次活动未能脱离职工身份本身,且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叶某在单位组织的年会上表演节目受伤,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THE END
文字||李俊志
编辑||张 舒
审核||李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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