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车撞损“石象”被索赔10万元,法官调解达成协议赔偿1.5万元_赔偿_栖霞市_万元

司机开车撞损“石象”被索赔10万元,法官调解达成协议赔偿1.5万元

水母网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曲晓梦 摄影报道)在建筑物、厂区门前摆放的大象雕刻,被视作吉祥、如意、平安的象征。近日,栖霞法院道路交通速裁团队处理了一起门前大象受损产生纠纷的特殊案件。

2022年9月的一天,王某某驾驶挂靠在滨州市惠民县某公司的拖挂车到栖霞市寺口镇运输苹果,在某冷库公司大门口倒车时,不慎将大门一侧门柱及摆放在门口的石象撞损。同时,石象由于撞击位置挪动。经栖霞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之而来的是赔偿问题,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来,被撞的石象石材缺损较多。

某冷库公司认为,石象不同于一般物品,不好修复,需要整体更换,且由于石象造型、工艺、模样为独款,无法与另一只石象完全复刻,故冷库要求更换一对,更换价格为10余万元。而王某某却只同意赔偿修复受损石象价值的几千元,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栖霞法院。

承办法官李玉梅了解案件后,通过询问相关鉴定评估机构、走访调查石雕石刻厂、询问老手艺人等方式,对石象损失价值有了系统全面的了解。征得原告同意后,李玉梅积极联系王某某投保的滨州某保险公司,通过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其反复交流沟通,通话记录长达五六个小时。经过9次调解沟通,最终双方以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有话说:

依据《民法典》第十条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吉象原本被寄予吉祥、平安的美好寓意,承载着中国传统思想里的美好寄托,但据此作为赔偿依据,显然有悖公序良俗。李玉梅法官秉承“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巧思路、善作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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