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法院: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_房屋_张某_建设

“钱财两清,完璧归赵”

这应该是房东和租客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当房屋受损,

双方因此闹至法院

紫阳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2017年3月,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双安镇的某处工程建设,为了方便工作人员办公生活,便与紫阳县双安镇张某签订了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该建设公司由于工程项目完工,便与张某商议按照天数计算房租。2022年5月,该建设公司与张某结算房租23500元,张某出具收条。但在该建设公司要搬走办公物品、工程文件时,张某称房屋严重受损,比如墙壁有多个打眼孔、室内门窗把手被损坏、墙皮变黑、灯具受损等,该建设公司必须赔偿房屋损失款后才能搬走屋里物品。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只能报警处理,经过双安镇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对于房屋损失项目、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该建设公司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房屋里属于建设公司的物品。

紫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详细了解租房过程及事发经过,多次到租赁房屋现场查看房屋情况,将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异议的受损位置通过照片形式固定下来。

在仔细梳理完案件证据后,本着化解矛盾兼顾为群众减轻诉累的初衷,承办法官邀请双安镇人大主席、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共同组织双方调解。张某认为,该建设公司在租赁房屋期间损坏房屋,就应当就其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该建设公司认为,自己虽然负有赔偿房屋、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是张某态度强势、索赔金额不合理,房屋本身也存在自然损耗。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释明了若对房屋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等,双方支出会变大而且将耗费较长的时间。最终经过情法理的劝导,该建设公司当庭赔偿张某房屋损失款8000元,张某也同意该建设公司搬离办公物品。

租房时,如能在入住前对房屋的损坏状况有所记录,并在租房合约中写明相关赔偿方式及责任,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可避免不少的纠纷。(王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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