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目前,几起案例当事人均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条例处以罚款。
福建发布违法广告案,涉及泉州!
泉州丰泽安格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聘请知名网红刘某某做代言,拍摄、制作牙齿矫正的医美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泉州丰泽海峡医疗美容门诊部通过互联网平台未按医疗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含有宣传诊疗效果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患者形象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福建康佰家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南安金淘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在某平台网店上发布含有“女性健康 难言之隐 中国90%女性 患有妇科炎症”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此前,泉州10家医疗机构停业整顿!玛丽医院、艾芽口腔被罚1万、4.4万…
欧菲医疗美容、牙博士口腔被罚;多家医院诊所被责令停业!
严打!福建曝光9个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查处一批案件,严厉打击涉医疗美容虚假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01
展开全文
漳州优迈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发布有“同仁堂谢娜同款肚脐贴减肥瘦身燃脂神奇排油暴正品热敷包女减肥膏”“吴昕瘦腿神器瘦腿霜”等内容的广告,并显示谢娜、何炅、李佳琦等形象图片,经查,谢娜、何炅、吴昕、李佳琦等人并未代言上述相关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7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02
泉州丰泽安格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违法利用网红代言医美广告案
当事人聘请知名网红刘某某做代言,拍摄、制作牙齿矫正的医美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8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丰泽安格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没收另一当事人网红刘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03
泉州丰泽海峡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未按医疗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含有宣传诊疗效果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患者形象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9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8万元。
04
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等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页面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药品的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16万元。
05
南平市延平区新城福爱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广告宣传牌含有“会阴穴每灸1次,人的各脏器又年轻了3—5月”“艾灸作用:美容养颜、防病保健、升阳举陷、消肿散瘀、行气活血、延年益寿、拔毒泄热、扶养固脱、温经散寒”等宣传用语并附有政府领导人员现场检查产品基地相关内容和照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75万元。
06
龙岩市新罗区俊新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口腔门诊部配有CANON相机,数字化模型,芬兰口扫黑科技。自锁托槽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大大降低钢丝与托槽之间的摩擦阻力”等广告语,其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2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07
莆田市荔城区女人花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门店的海报中发布含有:“玉兔动感隆胸 再次发育;双核祛斑 杜绝反弹;钻石V脸精雕艺术 效果永久;环形吸脂术 瘦身不反弹;宋跃 美国艾尔建公司注射培训专家 达拉斯生态美鼻中国开创者”等内容,同时利用患者形象图片作前后对比表示医疗美容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81万元。
08
宁德中富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谢某某、周某某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福建省口腔医学会理事”“根管治疗是目前治疗牙髓病和根尖周病最有效、最常见的手段”“在显微根管治疗的帮助下,相对于传统治疗方式,成功率和患牙保留率都提高到90%以上”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2022年7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6万元。
09
福建康佰家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南安金淘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某平台网店上发布含有“女性健康 难言之隐 中国90%女性 患有妇科炎症”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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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来临之际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发布
泉州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
科学理性消费
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购房合同无法履约 市监调解退还首付款
消费者白某2021年1月向安溪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房,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安溪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房屋总价82万,白某支付首付款25万,余款57万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消费者称双方原本约定一定需要贷款才能购买此房,否则就要退款,现贷款手续办不下来,商家不愿意退款给消费者,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12315热线投诉要求退首付款。12315调解人员了解到,白某提交贷款相关手续后,银行认为其与配偶的情况不符合办理该笔贷款的条件,拒绝了白某的贷款请求,导致白某未能在期限内缴纳购房款余款。白某表示双方既然约定贷款手续办不了可以退款,商家就应该履行承诺予以退款。置业公司则表示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出卖人要为按揭贷款作任何承诺及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仅提供必要协助”字样。针对本案,12315调解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进行分析,消费者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消费者,消费者未按期履约缴纳购房余款存在违约,应当赔付违约金,遂提出置业公司退还首付款、消费者赔付未购房违约金,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消费者按约赔付违约金5000元,置业公司也退还了首付款2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二:
买猫起纠纷 爱心调解化矛盾
2022年9月,市区陈女士投诉称,在某宠物店购买一只公猫,宠物店售给其母猫,要求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鲤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商家称,售出宠物一个星期后,发现是母猫,消费者曾来反映,当时经协商消费者同意不退货,现在一个多月了又反悔,猫大了不好销售,不同意退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调解人员可能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维权,但在与投诉人家属多次沟通后,调解人员了解到投诉人陈女士购猫的真实原因,是因产后抑郁加上其他因素导致情绪不稳定,医生建议养猫缓解病情,且之前因为退货不成曾经导致情绪失控。调解人员多次与商家耐心细致做工作,告知其要求退货的特殊原因,希望商家多一些人文关怀。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宠物款,并赠送猫粮,一起消费纠纷成功化解。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三:
购车遭遇拒赔 市监调处获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四:
电动车频出故障 12315耐心解难题
2022年7月15日,庄女士致电12315热线称半年前在惠安某电动车专卖店以旧换新购买了一辆价值6000元的电动车,从购车起至7月2日因换档故障,先后维修了5次,7月10日又出现故障。惠安县螺城镇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具体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购买该电动车在保修期内出现了换档故障,虽经过多次维修,但仍不能正常使用。但因车已使用半年多,商家不愿为消费者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及 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的规定,电动车在保修期内修理多次仍无法正常使用,商家应当予以退货或换同型号车,消费者选择退货,商家应当同意。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因事先未约定折旧标准,折旧费可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认定。经12315调解人员多次法律法规宣导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车,商家扣除折旧费后返还消费者3950元。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五:
行政告诫又约谈 成功化解预付卡纠纷
2021年7月到2022年12月期间,安溪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王女士等87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到安溪某健身游泳馆办理游泳卡,但由于游泳馆场地违建被依法拆除,导致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游泳项目无法使用,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家退卡退费遭拒。凤城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被诉健身游泳馆了解情况,健身游泳馆负责人表示此健身游泳馆前期建设投入大,被拆除后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持卡消费者可以转到其名下另一家健身游泳馆继续使用,部份消费者因路途较远要求退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商家的合同中约定会员可以享有游泳健身服务,但商家游泳池场地违建被依法拆除,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游泳健身服务,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给予退款或相应补偿。凤城市场监管所根据调查情况对被诉健身游泳馆采取行政告诫后又对该负责人进行两次行政约谈,综合考虑商家实际经营困难的问题,多次组织商家和消费者现场或电话调解,对症下药提出退费、升级卡内套餐、转馆游泳并补偿交通费三种解决方案供消费者选择,并跟踪和督促商家落实承诺,消费者或选择退费,或选择升级卡内套餐或选择转馆游泳补交通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80余份。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六:
新空调出故障售后遭拒 12315协调解难题
2022年7月31日,消费者施先生来电称,于2022年6月23日购买一部空调1900元,6月27号出现异响,联系商家上门查看,商家答复称厂家回复无法处理,消费者不满新买的空调有问题不处理,投诉要求商家处理该问题。南安市洪濑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接诉后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到被诉商家经营场所进行核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等规定,经营者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所销售给消费者的空调产生异响为消费者责任,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售后维修义务。经调解人员多次耐心宣导法规和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上门为空调进行售后维修。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七:
把合同当儿戏 “诚意金”不诚意
2022年2月,王女士拨打12315热线电话,称其在石狮某美容店消费时遭遇“充值容易退费难”的情况,商家承诺退还“诚意金”后并没有兑现。消费者王女士称该美容美体养生会所17周年店庆活动推出一款价值7980元的美容套餐,内含美容护理36次,并承诺消费者只要暂付3980的年卡诚意金,一年内在美容店做完36次美容护理后,将在三个工作日把诚意金全额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交了诚意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做完了36次护理,商家却拒绝兑现承诺退款。石狮市市场监管局12315调解人员随即通过电话和走访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确实按照商家活动的要求完成付费和做美容项目,符合商家当时活动承诺的情况,同时消费者在商家推出所谓的让利活动时,将商家的让利条件形成文字,签订了协议,并保存了交易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该信守承诺,做到诚信经营。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诚意金3980元。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八:
婚介服务大有径庭 12315协调权益得保障
2022年5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5月7日在晋江市某婚介机构消费8880元,缴费时商家承诺配对包成,后又改变说辞,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遭拒,故投诉至12315请求帮助。晋江市陈埭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在商家处购买婚介服务项目,商家承诺会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介绍适合的相亲对象,如不满意可以进行退款。但实际相亲见面的对象却与消费者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同商家承诺的不符,故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商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推荐介绍合适的对象,承诺的服务事项也无法兑现,商家应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经调解人员耐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予以退款,调解成功。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九:
护肤后皮肤反受损 商家过失依法应赔偿
2022年3月18日,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在晋江市某美容机构消费900元做微晶美容,同时购买冻干粉、面霜等产品共1100元。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脸部出现脱皮,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是皮肤受伤,为此,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商家只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消费者投诉至12315热线。接投诉后,晋江市东石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皮肤受伤是做微晶美容引起的,商家则提供了所售冻干粉、面霜等产品的合格证书,皮肤受伤可能是消费者过度使用冻干粉造成,而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冻干粉正确使用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时未对产品作出说明,给消费者带来皮肤受损等不良后果,应对其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负责。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十:
二手交易需谨慎 真实信息应告知
2022年7月28日,消费者来电投诉称购买一辆价值17万元的二手汽车,商家承诺车辆只跑了7万公里,但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车实际公里数为12万公里,故来电投诉。接诉后,晋江市陈埭市场监管所12315调解人员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其向原车主收车时,该车的公里数显示7.7万公里,并告知了消费者。后消费者将车辆送检发现实际公里数为12万公里,商家并不清楚原车主有改动公里数,故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但消费者要求不退货只退差价,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有关信息,不得作虚假误导,商家对所售车辆还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商家对所销售的二手车的车辆情况有检查验收的义务,在销售时应对二手车实际里程数等重要信息有明确、具体的了解,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得篡改或者故意隐瞒车辆实际情况。商家因其未尽到应有的查验义务,致其所出售的二手车存在公里数严重不符的重大瑕疵,明显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消费者对车辆的里程数重新检测,并按照仪表显示的里程公里数结合车况,到双方共同认同的汽车销售中介机构评估车辆的市场销售价格,根据成交价格多还少补,一起争执不下的购车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案例十一:
多方联动有效化解食品卫生纠纷
“食品安全无小事!”收到此案的安溪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员在了解案件简要情况后,考虑到本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既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民生需求息息相关,又涉及企业商家外卖配送、规范经营等问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将该案分流至安溪县诉非联动调解室进行联动化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过敏原因和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调解进入僵持状态。法院及诉前调委会调解人员遂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释法说理。对消费者一方,详细释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从案情入手,列举了在律师聘请、病因鉴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费用,帮助其了解诉讼成本、厘清诉求思路。对个体经营者一方,调解人员从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入手,劝导经营人员要注意卫生安全和店铺信誉,对此次的问题应该举一反三,拿出有错则改的诚意。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反复为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双方对立情绪得到缓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案例十二:
新车被撞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王某向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款纯电动轿车,价款28万元。提车2天后,王某驾车前往4S店充电,突然被销售人员驾驶的试驾车撞上,造成新车右前轮叶子板凹陷。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费用5000元。经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销售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认为,案涉车辆为全新车,除维修车辆费外,4S店还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4S店则认为,该事故属于普通交通事故,不应计算贬值损失。由于分歧过大,王某向12315平台投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为及时化解纠纷,开发区巡回法庭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灵活运用“两个角度”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项目、计算方式等,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心理预期。二是情理角度,王某为婚礼需要购车2天即发生事故,心理上确实难以接受,据此引导4S店换位思考。最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该起纠纷得到就地化解。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案例十三:
公益诉讼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案例
案例①:ZJ市陈某某、杨某、骆某某等人将非法获取的当地70多个小区近10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转让,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陈某某、杨某、骆某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涉及ZJ市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上述企业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利用该信息频繁电话推销,对广大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滋扰,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ZJ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理,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该院还向ZJ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发出工作函,督促开展行业规范整治。ZJ市监管部门接函后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涉案装修装饰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ZJ市装修业协会收到检察院工作函后,加强对行业内部的规范整治,运用微信公众号、电子宣传屏等形式在家居市场内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并组织商户签订保护个人信息承诺书。
案例②:HA县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联通公司HA分公司客户经理的工作之便,多次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将客户手机号码收到的京东、淘宝、抖音APP、成固网、掌上APP等平台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从中非法获利。陈某某已被HA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HA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尽到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义务具有监督职责,发现经营者在采集、使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运营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案例十四:
快递服务维权调解案例
消费者巩先生通过某快递品牌公司,寄递一箱飞天茅台酒(6瓶)到山东,收件人签收时发现其中3瓶酒破损,其余3瓶外包装污毁,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通过12345平台反映,希望结合市场价值及物品受损情况获得赔偿9000元。
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快件虽未进行保价,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效票据、照片,及快递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意见,物品损毁价值清晰、损毁责任明确。参考国内相关审判案例,结合物品市场价值、销售价格,经调解,由该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市邮政管理局供稿)
泉州市消委会发布2023年消费警示,
涉及这些热点→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近日,泉州市消委会发布的2023年消费警示,涉及医疗美容、冒牌消防培训、快递、转贷降息、代理维权等热点。
医疗美容服务需擦亮眼睛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卫健委、泉州市消委会发布警示,消费者应谨慎选择医疗美容,不可轻信机构的宣传。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范畴,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切不可因盲从、跟风、攀比,随意让身体“妄动刀枪”。要树立风险意识,“谨慎动刀”,一旦手术失败,一般很难补救,带来后果严重。
据悉,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常见项目有:注射“玻尿酸”“水光针”、激光脱毛、额头除皱、“自体脂肪移植术”、蛋白线面部提升、洗眉、去文身、光子嫩肤等,区别于一般按摩、美甲等生活美容。医疗美容的任何项目都有一定风险,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在正规医疗美容场所接受正规医师的服务。
医疗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相关机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了医疗美容服务内容,消费者应在消费前,认真查看其是否有资质。同时,还要了解美容医生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因此,消费者需“擦亮眼睛”不要被某些虚假、夸大的医美广告所误导,更不要偏听、轻信营销人员单方面推荐,以免受骗上当。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发布前需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对内容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美广告,消费者更应提高警惕。同时,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不盲目听信商家的花言巧语,防范误入预付式消费和“美容贷款”的陷阱。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应仔细询问可能涉及麻醉、住院、耗材等费用。
此外,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一定要记得签订医疗美容协议,明确医疗美容项目、内容等。如果遇到权益受损问题,应该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术前术后照片、沟通记录、服务合同、手术过程医师签字单据等),与医疗美容机构协商处理。
警惕各类冒牌消防培训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泉州市消委会发布警示:近年来,各类冒牌消防培训机构频频出现,滥竽充数的“李鬼”培训机构屡见不鲜,纷纷打着“某某消防救援大队”“某某消防协会”指定的培训机构名义,违法违规从事消防培训、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培训人员”使用相似的配饰着装、常见的消防元素、模糊的机构名称假冒消防等部门或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声称免费提供消防培训,实际目的却是以远高于市场均价兜售常用消防产品,追求高额利润,且售卖的消防产品多数不来自于正规的渠道,质量参差不齐。另外,为鼓动群众购买消防产品,假冒培训人员会在培训中弱化、诋毁消防救援机构的作用,传播错误的消防知识,煽动性、误导性很强,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对此,消防部门郑重提示:消防部门支持消防公益宣传、提倡配备灭火逃生器材,但从不开展有偿消防培训,从不以任何名义推销消防器材、书籍资料等物品,从不以培训为名接洽消防工程。
那么,如何选购正规消防器材?据悉,正规的消防器材产品表面及包装上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每个正规的消防产品上都有消防产品的3C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此外,消费者还可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对所购买的消防产品是否属于网站上备案的产品,凡有备案的产品一般都为合格产品。
消费者可在当地消防器材商店购买,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在电商平台购买时,尽量选择正规生产企业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旗舰店购买,如果在其他非厂家电商购买,首先要查看该商户是否有营业执照,其次,购买价格也要和市场上的价格相当,尽量不要选择价格差距太大的商户购买。
□来源: 福建市场监管、泉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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