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申请公开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逾期作答被确认违法!_行政机关_信息_公开

【案件回放】

湖南**镇花桥村九组的小陈、小梁为帮助户籍在深圳的小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虚构事实骗取宅基地审批,非法买卖花桥村六组农用地,占用小谢的生产道路及六组的农用地建房,侵犯了小谢的合法权益。小谢多次实名举报未果,于2019年2月18日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3月18日,**市自然资源局回复不予公开。3月24日,小谢申请行政复议。5月21日,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并告知小陈、小梁的用地红线图、四至界址图等信息按规定应向所在乡(镇)机关提出申请。

6月12日,**市自然资源局在向小谢公开部门信息的同时,也告知小陈、小梁的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应由**镇相关部门公开。经小谢6月16日申请,**镇相关部门于7月22日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小谢认为,**镇相关部门没有履行《信息公开条例》所赋予的信息公开义务,实际是行政不作为,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相关部门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作出的《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不侵犯小谢任何实体权利,本案不属行政诉讼范畴,小谢不具备原告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小谢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公开的信息,答辩人告知小谢向**市自然资源局咨询,向花桥村村支两委查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第三方回复不同意公开,且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明显与本人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答辩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市**镇相关部门作出的《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展开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小谢是《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镇相关部门并不是小陈、小梁宅基地的审批机关,相关信息并非由其制作和保管。据此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妥。但**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6月18日收到小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同年7月22日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程序轻微违法,对小谢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应予撤销。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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