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 面 新 闻 、北 京 日 报 、金 融 界
3月13日,武汉一女子小王在网上发文爆料自己的经历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其自述,2020年她贷款买了房子,后来想要提前还房贷时,竟然被要求购买10万元理财产品,否则要付违约金1.6万元。
就这样,小王购买了8.5万元理财产品,结果一年亏损超过40%。对此,银行方面回应称:销售过程没有强制性质,小鹿作为成年人有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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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被推荐买理财产品,亏损超40%
2020年5月,刚毕业两年的小王在武汉购买了一套自己的房子,为此在楼盘对口的一家银行贷款170万。
她称,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房贷员工田某告知她,还款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是要支付一笔违约金,银行有减免违约金政策,可以帮她申请减免。
2021年5月,小王申请提前还款,在约定办理还款的前一晚,田某电话告知她,她达不到减免违约金的标准。“他说之前维护客户的系统搞错了,核查发现我不是中高端客户,不能免除提前还款的违约金。他让我多准备几万块钱,可以购买他们理财产品成为中高端客户。”小王说。
次日,田某将小王带到银行理财部,一名张姓员工接待了小王,田某随后离开现场。小王称,销售员通过计算器,在白纸上核算后告知她,至少需要购买10万元的理财才能拉平那1.6万元违约金。
考虑到可以减免违约金,以及对银行专业性的信任,小王就向父母借了4万元,加上卡里的余额,一共购买了8.5万元的理财基金。
“没想到封闭期内就亏了1.2万元,我问销售员怎么办,她说再等等看。封闭期结束后继续亏,她跟我解释说是市场原因,让我要学会做时间的朋友,让我继续持有。”小王说,直到亏损达到3.2万时,对方在手机上按步骤指导她将持有的基金转换为另外两款产品,但亏损情况没有好转,最终亏掉3.5万元,亏损幅度超过40%。
小王认为,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未告知违约金减免标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她被临时通知购买理财才能减免违约金,自己并无其他选择;自己刚毕业,对房贷政策和理财产品不熟悉,基于对银行和银行员工专业性的信任购买了产品,整个过程是在对方指导下进行,对方作为专业人士应该为亏损负责。
对此,银行理财部的唐律师称,小王作为成年人,被告知要么支付违约金要么购买一定额度的理财产品时,有自主选择权;销售员推荐理财产品时,提到10%的收益、不少同事也购买了,只是陈述客观事实,不存在欺骗;基金亏损时,销售员建议小王继续持有,也仅仅是建议,所有环节都无强迫行为,小王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客户与银行事先约定提前还贷,并询问了免除违约金事宜,银行员工告知有免除政策,但未主动告知客户免除标准,银行具有过错。“违约金事宜属于特别条款,应当特别告知,用粗线或者划线注明,没告知的话可以认定为不知情。”
对于“小王是成年人可以自主选择违约金或者理财产品”的说法,付建认为小王并无自主选择权。“银行相对于个人处于优势地位, 小王提前还贷时被告知要支付违约金或购买理财产品,出于趋利避害考虑,她只能选择购买理财。这涉嫌捆绑销售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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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前还房贷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般来说,借款人提前还贷,须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
同时,为确保借款合同的稳定性,银行通常会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为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银行甚至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才可提前还贷。这是因为购房者提前还贷使银行失去了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还会造成资金闲置成本的损失。
若合同中对于提前还贷进行了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数额不显著高于银行的损失,该约定就是有效的,购房者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因此,银行为了消除或者减少提前还贷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减少,与购房者进行事先协商,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个人来说,判断是否需要提前偿还房贷,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权衡自身投资收益与贷款利息之差,再谨慎做出是否提前还款的决定。
2、考虑还款方式,谨慎选择是否提前还款。目前房贷的还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贷法。一般来说,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前期偿还的本金多、利息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前期偿还的利息多、本金少。购房者可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计算已还本金、利息额度,做出更利于自己的还款选择。
3、关注还款计划的变更情况。若提前还款,因涉及到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或贷款金额的变更,购房者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谨慎选择提前还款的方式,并按照新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切莫因没有留足还款资金而导致新的违约情况。
4、要与银行认真核对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并留存好还款相关凭证,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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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有哪些风险
近期,受贷款利率持续走低,存量房贷和新增房贷之间的利差逐步拉大等因素影响,消费者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情况增多。一些“贷款中介”以帮助“提前还贷”“转贷降息”“利率低、放款快”等为由,诱导消费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结清房贷,从中牟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资金过桥费用等。各地银保监局纷纷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认清“以贷转贷”、违规“转贷”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侵害。
一是违规违约风险。经营贷和消费贷等信贷资金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如果消费者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贷款资金,可能面临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征信等风险。
二是财务风险。经营贷、消费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利率、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经营贷的期限较短,还款要求也不一样,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消费者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续贷审批不通过,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借款人需如实向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如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等。“贷款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往往以消费者名义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造假手段获得经营贷资格,涉嫌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消费者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是资金损失风险。以贷转贷模式下,“贷款中介”提供的过桥资金息费容易出现套路和陷阱,可能收取高额过桥资金利息、中介服务等费用,通过中介“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可能高于房贷的正常息费水平,甚至“贷款中介”骗走消费者的贷款资金。
五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在“提前还贷”“转贷”办理过程中,部分“贷款中介”获取借款人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重要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出售以获利,损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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