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勇原创丨细节决定成败_万元_定金_女士

细节决定成败

文/王明勇

【博士观点】在《道德经·第六十三章》中有一句话,叫做“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意思是说做大事要从细小处做起。这个观点,与荀子《劝学篇》中的“不积跬[kuǐ]步,无以至千里”异曲同工,我认为两者都在表达一个相同主题思想,即做事情如果不一点一滴积累,就永远无法达到目的。不用说,这是指成事。

与此相反,《韩非子·喻老》中的“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炽焚。”则在谆谆告诫我们,不要小看自己所犯的错误,一点点小错的积累,就会使你的人生毁于一旦。不言而喻,这是在指败事。

无论成事,还是败事,一言以蔽之,细节决定成败。

【话题缘起】2022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晨,我在接送王士弘上学路上,发现他竟一手拿着一个大号保温杯,一手拿着一本书,并没有按照我的此前建议背个电脑包,导致两手都被占用,否则他就可以把手里的书和保温杯都放进包里,至少能够腾出一只手来以防不测。

要知道国家层面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此时尚未放松,青岛市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也还十分严峻,此时如果能够腾出一只手来,不仅方便自己以符合疫情防控需要的姿势开关门(比如手上垫张餐巾纸,避免直接接触有可能感染病毒的门把手或者电梯按钮),也方便自己随时掏出口袋里的小瓶酒精,对于接触过外物的手或其他东西随时喷洒消毒,方便程度不言而喻,安全保障可想而知。

另外,像王士弘这种不管不顾的两手都被占用姿势,看起来既不庄重从容,也缺乏仪式感,一看就是嘴上没毛办事不牢的学生娃,不似我所推崇提倡的稳重从容职场男神模样,有点别扭。其实,严格说起来,像王士弘这样一手拿水杯一手拿本书的任性自我状态,在学生堆儿里亦属稀松平常,倒也无可厚非,但在像我这样以吹毛求疵[chuī máo qiú cī]为常业的职业律师眼里,就会感觉有碍观瞻,认为影响安全。

事实上,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需要外,在就细节决定成败问题与王士弘沟通交流时,我还提到冬天结冰路滑等特殊情况下一旦摔倒,像他这种两手都被占用姿势下的损害程度必然相对更大。因为在这样紧急情况下,如果想要有个救急的抓手,就会下意识地扔掉手上东西,有得必有失。当然,手上东西也可以不扔,但会摔得更重。如果背个电脑包,以上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我认为,对于王士弘这样的学生娃而言,通过背个电脑包而解放出灵活机动的手,就是需要不断锤炼的细节。而只有从细节抓起,才能培养“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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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认知感悟,我才语重心长地教导王士弘:“所谓细节,就是那些看似不起眼或者无关紧要,但却能够让你与众不同或者在危急时刻能够让你安全无忧的东西。因此,为人处事必须具备细节意识,必须培养细节思维,必须养成细节习惯,必须学会通过细节上的精益求精,来打磨工匠精神,绽放人生华彩。”

【现身说法】关于品德修养方面的细节决定成败,我认为刘备那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已经简明扼要到了入木三分,后人再怎么妙笔生花,都不可能更出其右,所以我就不再狗尾续貂,以免耽误时间,更免丢人现眼。

至于做事方面的细节决定成败,成功案例数不胜数,血的教训不胜枚举。在商言商,既然除法律专业之外我并无其他专长,所以还是老老实实地从自己的既往经历中,矬子里面拔将军地择取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现身说法吧。

第一个案例故事,题目叫做《有证据拿证据,无证据讲逻辑》,说的是一个已经被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异口同声地认为板上钉钉的刑事案件,被我们从这些专业人士熟视无睹的细节处着手[zhuó shǒu],通过吹毛求疵一般地积极辩护,让公诉人心服口服地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主动申请撤诉,从而将这个看似已经无懈可击的刑事案件,依法化解于无形之中,近乎完美地体现了什么是刑事辩护中的细节决定成败。要知道,如果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比作过江之鲫,那么主动撤诉的案子就是凤毛麟角。

话说2009年11月22日晚6时许,从事外贸职业需要经常出国的,风华正茂的于女士在青岛市内某区加油站为其爱车加油过程中,紧随其后等待加油的尚某(上海某演艺公司女艺人,自称刚在影视圈崭露头角,其家族在青岛本地可谓家大业大,聘有专门法律顾问)嫌其动作缓慢,就肆意侮辱谩骂,双方由口角之争升级为相互厮打后,尚某妹妹赶紧下车助战,这就成了俩打一。被人拉开后,尚某拣起打架过程中掉落在地的金丝眼镜,戴上之后不久,突然对着于女士大喊大叫起来:“我的脸被划破了!”“我刚做过开眼睑[jiǎn]手术,这下毁容破相了,我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打架结束后,先于警察赶到现场的尚某叔叔,不问青红皂白,就把于女士劈头盖脸地暴打一顿。冲突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后,于女士被留置询问至次日凌晨三点,而尚某则在妹妹和叔叔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之后彼此再无单独接触联系。

一周后,办案警察将于女士传唤至派出所,告诉她说尚某的初检法医鉴定结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术语)是“左部眼睑损伤构成轻微伤,三个月后复检。”

据了解,尚某这样的年轻女艺人,往往会把容颜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没事的时候,还会隔三差五地做个“开眼睑手术”之类的医学美容呢,一旦面部损伤,自然就会赶在第一时间,到就近较好医院接受修复治疗,损伤应该越治越好,然而三个月后尚某的复检结论却显示越治越差:“右部眼睑损伤,构成轻伤。”

轻伤,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具体而言,尚某构成轻伤,于女士就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为化解矛盾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在对于女士刑事立案的同时,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通行做法,如果轻伤案件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能依约及时足额赔偿,法院就可以在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俗称不用蹲班房)。因此,但凡能有可能,于女士都会想方设法地求得尚某刑事谅解。

然而,由于尚某得理不饶人,甚至打算乘人之危,所以就连案发当地的区委政法委书记亲自出面调解,她都漫天要价,而且寸步不让:“不包括下一步到韩国整容所需全部花费,赔偿少于15 万元(人民币,下同),一切免谈!”致使刑事和解协议在公安侦查阶段未能如愿达成。

对此漫天要价,于女士认为不可接受,并且气愤难平:“尚某受的是明伤,而我受的是暗伤,人高马大的尚某叔叔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我暴打一顿,导致我头皮淤血红肿,其他部位也有多处软组织损伤,这种精神与肉体上的伤害在赔偿时哪能视而不见?让我委曲求全满足她的赔偿要求,不就意味着我这顿打算是白挨了嘛!况且,她那眼睑损伤还不一定就是我给造成的呢,她跟警察诉说是我用拿在手中的车钥匙将其划伤,但从纤细短小的伤口看,明显驴唇不对马嘴。退一步讲,即便这伤确系由我造成,也不一定就是轻伤。我妈是医生,我也咨询请教过不少专家,他们都说尚某的受伤部位模棱两可,如果按照面部损伤标准进行鉴定,她就不构成轻伤。再说打架并非由我挑起,尚某过错更大。基于以上情况,即便为了求得缓刑判决而不得不委曲求全,我也只能承担合情合理的赔偿,不可能她要多少我就赔她多少!”

于女士还介绍说,在委托我们代理之前,她已先后聘请过两位岛城知名刑辩律师,可是没想到他们不是在法律专业上下功夫寻找突破口,而是跟办案警察一样,总是想方设法地劝她对于尚某的傲慢姿态和漫天要价委曲求全,似乎只要忽悠她与尚某达成和解,律师工作即告万事大吉,仿佛他们不是于女士请来帮忙的律师,而是尚某雇佣的帮凶,既让她郁闷气愤,也让她大跌眼镜,所以决定更换律师。

接案之后我们发现,其实认为“既然尚某的复检结论是轻伤,那就构成刑事犯罪,就应该想方设法求得尚某谅解,纵有天大的冤屈,也要委曲求全,否则就不可能求得缓刑判决”者,居然还不只是办案警察和于女士的此前聘请律师。接案之后,于女士为求稳妥保险,就把她曾经咨询请教过的那些资深法官和当权检察官,引荐安排过来指导我们工作,这才发现他们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给出的意见建议,跟此前聘请律师几乎如出一辙。作为于女士信得过的人,这些专家对我们的最大希望,就是我能帮助于女士以相对更低的价码达成和解,而不是让我去作无罪辩护。

由于尚某坚持“不包括下一步到韩国整容所需全部花费,赔偿少于15 万元,一切免谈!”而于女士表态“无论如何,赔偿总额都不可能超过5万元”,致使刑事和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达成。我们接受委托时,本案已由检察院公诉至人民法院,尚某也向法院提出高达5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听完案情介绍后,我们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尚某之所以漫天要价,而且寸步不让,就是抓住于女士急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这根软肋,企图“以刑事压民事”逼其就范,从而以经济上的最大满足,来挽回受伤脸面。

于女士之所以坚持赔偿不应超过5万元,是因为按照当时的青岛伤残赔偿标准,即便她负全责,赔偿金额也不会超过4万元,她在尚某漫天要价时坐地还钱到“不超过5万元”,已经相对宽裕地留出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余地,可谓仁至义尽。在尚某咄咄逼人地提出高达51万余元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于女士想以不超过5万元的心理价位与其达成和解,无疑就是“理论上可以无限接近,但实际不可能达到”的数学极限。

在扑下身子,静下心来,按照“但行好事,莫问前程”的笨小孩工作习惯,逐字逐句地研读案卷材料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清楚地感觉到本案并非像于女士此前聘请律师及其咨询请教过的那些资深法官与当权检察官认为的那样“轻伤事实无法改变”,而是大有无罪辩护的文章可做,因为对于以下合理怀疑或者自相矛盾问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办案检察官无法解释回答:

首先,初检与复检法医鉴定结论记载的事实前后矛盾,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比如,关于尚某的受伤部位,初检结论记载为“左部眼睑损伤构成轻微伤,三个月后复检”,而复检结论则是“右部眼睑损伤,构成轻伤。”

左右之分,天壤之别。因为初检是复检的基础,复检必须要在初检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就本案情况看,复检显然没有事实基础。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乃至直接依据,不仅应当科学权威,而且必须规范严谨,像本案这样记载事实前后矛盾,且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予以实事求是地补正说明的法医鉴定结论,必然不应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不被采信,就意味着本案没有犯罪证据。

其次,尚某据以申请法医鉴定的两份病历,由相距5公里以上车程的两家不同医院分别出具,而落款日期都是2009年11月22日(案发当日),且都记载“伤口流血,行清创缝合手术。”单独审阅其中一份病历,都会感觉规范严谨到无懈可击,但将两份病历结合起来看,则发现其所记载事实经不起逻辑推敲。我们推敲论证的结果,就是其中至少一份病历弄虚作假。毫无疑问,如果证据造假,以此证据定罪量刑就违反法律规定。

先说公诉人无法解释的病历造假问题。从病历记载内容看,尚某在案发当日(晚6点开始打架至当晚12点,期间只有不到6个小时),在相距5公里以上车程的两家不同医院,分别进行过一次“伤口流血,行清创缝合手术”。由此推断,尚某眼睑附近在案发当日这6个小时不到的时间内,曾经有过两条需要行清创缝合手术的流血伤口。从生活常识与法律逻辑分析判断,这两条伤口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一是这两条伤口均为于女士造成,二是其中一条伤口跟于女士毫无关联。

先看第一种情况,假设这两条伤口均系打架过程中被于女士造成,那么从病历记载的事实看,尚某在案发当日一定经历了如下看似无懈可击,实则能够让人笑掉大牙的诊疗过程:从派出所出来后,尚某先到一家医院对其中的一条流血伤口“行清创缝合手术”,之后再带着另外一条流血伤口,赶到5公里之外的另外一家医院“行清创缝合手术”。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同时存在两条流血伤口的情况下,无论先到哪家医院就诊治疗,除非是被打昏了头,都不可能只缝合其中的一条伤口,再大老远地跑到5公里之外的另外一家医院缝合另外一条流血伤口,即便傻子这么做,也会让人笑掉大牙。何况尚某不是傻子,也没有说过曾被于女士打昏了头,又是在其叔叔、妹妹陪同下去的医院,更不可能如此滑稽可笑地就医治疗。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当我们质疑这一既不符合生活常识,也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滑稽可笑就医治疗过程后,尚某及其代理律师自知理亏,就顾左右而言他地搪塞说当日好像没有去过两家医院,其虽口头否认,但病历记载却是白纸黑字,让人啼笑皆非。不言而喻,尚某对于病历记载的不符合逻辑诊疗过程的矢口否认,恰恰证明至少一份病历弄虚作假。

接下来再看第二种情况,即有一条伤口跟于女士毫无关联。还是拿病历记载的事实说话:尚某离开派出所后,马上到医院清创缝合被于女士造成的那条流血伤口,但是出院后不知何故竟然再次受伤,并留下一条流血伤口,于是就去另外一家医院“行清创缝合手术”。由于打架过后于女士被警察留置询问至次日凌晨三点,当日双方再无单独接触联系,所以这第二条伤口必然跟于女士毫无关联。由于本案初检、复检法医鉴定结论均明确记载“检查所见一道疤痕……构成轻伤”,由此倒推,必然能够得出尚某案发当日形成的两条伤口中,只有一条在愈后留下疤痕这个不二结论。那么这道构成轻伤的疤痕,究竟是由哪一条伤口造成的呢?对此问题,公诉人无法解释。

再次,尚某指控于女士以车钥匙将其眼睑划伤,但从尚某两份病历和法医鉴定结论记载的伤口情况看,该主张明显不能成立。由于本案厮打过程不在加油站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所以本案损伤如何造成以及系由何人造成,只有尚某的单方面指控,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车钥匙划伤指控,于女士讥讽嘲笑为“不可能!”

于女士否认车钥匙划伤指控的理由很简单:一是车钥匙能够伤人的尖锐部分,通常缩在棱角相对圆滑的保护壳内,一般不会暴露在外,况且于女士也不是以打架斗殴为常业的街头混混儿,所以她在手忙脚乱地以一对二跟尚某姐妹厮打过程中,抽空将车钥匙弹出伤人的几率很小;

二是车钥匙即便再尖锐,也不是精巧纤细的手术刀,从法医鉴定结论及尚某病历记载的伤口长度、宽度等相关情况看,认定该伤系由尚某的金丝眼镜框架之破损部分意外划伤,反而更加符合本案伤口特征;

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即便案发当时的出勤警察,也没有将于女士的车钥匙认定为作案凶器,所以既没有当场扣押车钥匙,也没有检查检验车钥匙上是否留有尚某血迹,更没有进行伤口比对试验,这就导致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随卷移送作案凶器。很显然,没有作案凶器,就不好贸然定案。

其实,我们仔细推敲论证之后发现的本案疑点还有很多,因时间关系不再列举。由于刑事案件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极其严苛,不仅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哪怕只有一个合理怀疑不能依法排除,也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就是直接体现法治进步的“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

接案后,随着我们研究论证的逐步深入,法律的天平也在逐渐向着于女士应予依法认定无罪的方向倾斜。面对我们有理有据的逻辑推理和难以解释回答的法律追问,尚某及其代理律师越来越感到理屈词穷,于是就一次又一次地大幅度降低索赔要求,最终仅以补偿区区4.8 万元,就自愿为于女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成功解决尚某民事纠缠“这块难劈的柴”之后,我们又代理于女士跟公诉人激烈交锋,让见面从来不给于女士好脸色好脾气的公诉人,不得不在我们几乎无懈可击的逻辑推理与法律追问面前两手一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从而使得于女士的刑事犯罪指控,被依法消解于无形之中。自此之后,于女士又可以毫无法律障碍地出入有关国家继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个案子的成功办理,不仅让我们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形成了“有证据拿证据,无证据讲逻辑”的全新而独特刑辩思路,且以铁的事实,向那些已经从事法律工作或即将踏入法学门槛的同道中人很好地诠释了什么是法律业务上的细节决定成败。

不难看出,我们与此前代理律师及于女士咨询请教过的那些资深法官与当权检察官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我们具备细节思维,能够在逐字逐句精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从一般人都会熟视无睹的细节入手深挖细抠[kōu],透过现象看本质,在条分缕析的基础上直击要害,所以能够取得最后成功。

第二个案例,题目可以非常霸气地叫做《索赔1.6亿元?依法只应给你36万!》说的是我方当事人在收取对方定金5000万元后根本违约,被对方咄咄逼人地索赔综合损失1.6亿元,我们通过对合同中个别字眼儿的深挖细抠,迫使对方主动一而再地大幅度降低索赔请求,最终仅以区区150万元的超级低价补偿,就与对方握手言和,可谓一字价值一个亿,一字定乾坤!归根结底,还是细节决定成败。

2008年,山东省内某著名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标程序,成为海军某博物馆部分军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预竞得人。

经过现场公证的中标确认书送达后,房地产公司应部队要求,同意将其支付的5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双方协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为定金,随后部队为其开具5000万元的定金收据。没想到合同履行一年后,部队却以上级不批准该土地出让项目为由,通知房地产公司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其马上派人前来商谈合同解除善后事宜,并尽快办理该5000万元定金退还手续。

由于案涉地段位于青岛黄金海岸,位置绝佳,开发前景极为广阔,所以房地产公司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几经交涉未果后,遂派人向部队专程送达长达6页A4纸的律师函,除详细论证《博物馆部分军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外,还旁征博引地指出本案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对5000万元定金予以双倍返还,要求部队赔偿综合损失1.6亿元。

部队业务部门接此天价索赔律师函后,由于对法规政策掌握不全,对案件事实把握不准,尤其是缺乏涉法维权的技能技巧和磋商谈判的思路策略,甚至连对方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都没有搞清弄懂,就贸然建议首长机关回函承诺:“可按10.57%的融资成本标准,为贵司该5000万元计算利息。”照此标准计算,部队每日需付利息将近1.5万元,年息高达528.5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前,该5000万元定金打入部队账户已经超过两年,按照部队承诺标准计算,应付利息已经超过1100多万元。

对此主动示好,房地产公司并不买账,不仅严词拒绝办理合同解除事宜,而且拒绝领取定金5000万元。这一招,让部队首长感觉如芒在背,如鲠在喉,因为本案合同如不首先予以解除,相应地块便不能再次出让,而且僵持时间越长,部队损失越大。房地产公司深谙[shēn ān]此道,所以对于部队承诺的10.57%融资成本利息不屑一顾,不管部队如何想方设法地催促劝说,房地产公司都是“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不难看出,这个“可按融资成本10.57%标准计算利息”回函承诺,不仅表明部队承认自己合同违约,而且明显是在授人以柄,可谓开局相当不利。在向我们布置任务时,首长机关最为紧张焦虑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让房地产公司取走定金5000万元,以避免每日将近1.5万元的利息损失。说实在的,恐怕谁也不会想到让对方尽快取走定金,竟然成为让人头疼不已的头等大事。

据了解,房地产公司之所以“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就是笃定[dǔ dìng]本案定金罚则确凿无疑地能够适用,要知道他们的法律顾问单位,同时也是某著名法制杂志的法律顾问,据说该律师团队不是一般的牛气,加之本案定金约定、定金支付及部队违约事实,都跟和尚头顶的虱子一样明摆着,在这种情况下,恐怕在绝大多数法律人的眼里,都会认为房地产公司主张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5000万元不仅事实清楚,而且依法有据。

部队业务部门之所以建议首长机关郑重其事地回函承诺“可按融资成本10.57%标准计算利息”,恐怕也很清楚定金罚则难以攻破,所以自始至终都在以请求体恤怜悯的姿态跟对方软磨硬泡,可是对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房地产公司而言,他们的要求非此即彼:要么按照合同给地,要么根据定金罚则赔钱!

尽管部队首长心急如焚,但我们深知心急吃不到热豆腐,同时考虑既然业务部门想方设法地与其软磨硬泡将近两年,都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我们如果还按常规出牌,也必然难有进展,所以必须另辟蹊径[xī jìng],重打鼓,另开张。

研究发现,本案中的定金罚则如果不能首先突破,其他问题都将无从谈起。但从本案情况看,将房地产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定金,是应部队请求而在合同之中特别约定,况且在部队开具的5000万元收款票据中,又特别注明了“定金”二字,由此确定该5000万元款项的定金性质不容置疑。在这种情况下,想在定金性质上吹毛求疵,只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既然案涉5000万元的定金性质不容置疑,那么本案另外一个恐怕也是唯一的一个突破口,就是该5000万元定金的法律用途是什么?具体而言,是用于保证合同能够依法签订的成约定金呢,还是用于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履约定金呢,抑或其他?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态度决定高度。在定金用途这个目标任务牵引下,我们很快扑下身子,静下心来,逐字逐句地研读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招投标文件、经过公证的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房地产公司索赔1.6亿元综合损失的律师函和“可按融资成本10.57%标准计算利息”的部队承诺回函等相关一切文件资料,以搜寻蛛丝马迹,以便尽快有所突破。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们在根据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大力提倡的“要在宏观全局上把握问题,要在微观细节处精雕细刻”工作思路,逐字逐句地反复精心研读案涉相关一切文件资料的过程中,最终把吹毛求疵的目光,全都聚焦在了中标通知书中的“预竞得人”这句话上。

您还别说,如果不是我们办案注重细节,经验老道,目光毒辣,必然会跟芸芸众生一样对这个不显山不露水的“预竞得人”称谓熟视无睹,因为即便部队业务部门那些具体经办本案纠纷处理事宜的精明强干负责同志,虽然已跟房地产公司软磨硬泡长达两年多时间,但也未能体味发觉“预竞得人”这句话会有什么特别之处或者能有什么文章可做。很显然,如果连业务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都不认为这句话有什么特别之处,其他人员就更加不会对其格外重视,这是常情,也是常理,更是常态,所以一般人不会像我们这样独辟蹊径地一举突破高达5000万元违约责任的定金罚则。

在没有其他救命稻草可抓的情况下,为了求得最大突破,我们只能在看似稀松平常的预竞得人中的这个“预”字上字斟句酌:

首先,从法律性质看,预竞得人跟竞得人绝对不是一个相同法律概念。其中的“预”字,既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也代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部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中央军委,由总后勤部(《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于2016年1月1日印发并实施之前的编制)代行职权。换句话说,各房地产权具体使用单位对外所签一切出租、转让合同协议,均须按照相应权限逐级报请总后审批。就本案而言,总后批准同意案涉土地出让项目,房地产公司就会由中标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预竞得人,成功晋级为竞得人,之后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否则,就只能非常遗憾地跟部队说声再见。

其次,关于代表身份地位的这个“预竞得人”称谓,房地产公司自始至终不持任何异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研究发现,不仅在招投标文件中关于中标人的法律术语是“预竞得人”,在经过公证的中标通知书中的法律术语也是“预竞得人”,在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法律术语还是“预竞得人”,甚至就连在那份洋洋洒洒长达6页A4纸的天价索赔律师函中,房地产公司都自称其系“预竞得人”。如果对此称谓有异议,其在签订合同,起码是在这份天价索赔律师函中,早就应该改变称呼。既然没有申请改变,那就视同自觉默认。

第三,由本案中预竞得人的法律性质,不难看出房地产公司中标取得的,其实只是一种身份地位或者叫作中标资格,而非直接取得寸土寸金的案涉土地使用权。结合前述报请总后审批同意流程规定,不难看出案涉定金所应而且所能保证的,只是部队必须保证房地产公司的中标资格不被非法侵犯。换句话说,部队收取5000万元定金后,如果把其他人作为受让主体上报审批,那就构成根本违约,就得按照定金罚则乖乖地接受双倍返还一亿元的违约处罚。否则,只需如数返还5000万元本金即可,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保证房地产公司的预竞得人身份地位方面,部队没有任何违约,所以不应该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一亿元,这就是愿赌服输的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判断,并根据军队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我们针对房地产公司这份1.6亿元综合损失索赔律师函,帮助部队起草了一份不满一页A4纸的正式回函,核心内容只有一句话,即“我部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根据军队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只应退还贵司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6万!”

该36万元利息给付回函邮寄发出后,我们要求部队业务部门从此之后必须断绝与房地产公司的一切私下联系,所有业务联系均以公函往来为准,以便统一口径和保守秘密。没想到该函发出之后不到10天,房地产公司眼见部队不仅回函措辞强硬,而且不似过去那样净说好话地软磨硬泡,感觉形势不妙,就派人过来办理了5000万元定金退还手续,我们首战告捷,大快人心。

领取定金同时,房地产公司专程送达第二封律师函,主要内容是“要求你部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5000万即1亿元”,其对定金罚则的坚持虽然没有松口,但是却将赔偿请求予以悬崖式大幅度降低,一次性降价幅度就高达6000万元,让人欣喜若狂。

颇具戏剧性的是,在我们对其“保持无线电静默”一个月后,房地产公司见我们对其一次性降价6000万元之后的新的赔偿请求置之不理,就专程送达第三封律师函,并再一次主动降价,要求部队赔偿其4336万元,与5000万元的一倍罚金相比,实际降幅664万元。仔细研读来函内容,发现该664万元降幅虽然不是很大,但却是房地产公司对于定金罚则的自动松绑,对此微妙变化,我们看在眼里,喜在眉梢,但却不动声色,要求部队业务部门继续对其“保持无线电静默”。

大约又是一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居然再一次主动示好,表示集团高层已经达成共识,决定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彻底解决本案善后事宜,要求部队一次性赔偿其综合损失2600多万元,并派出“能够说了算的”常务副总专程来青与我们面对面会谈。从其第三封律师函中主张的4336万元,降价到这次“充满绝对诚意”的2600多万元,降幅高达1736万元。

在当面鼓对面锣地斗智斗勇和据理力争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能够说了算的”常务副总及其法律顾问团队面对我们严谨缜密和措辞犀利的分析说理,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主动降低赔偿请求,从其主动示好坐下谈判之时的2600多万元,一而再地降低到根据部队回函承诺的“按照10.57%融资成本标准计算利息”1100多万元,成功打掉幻想1500万元,战果不可谓不大。

谈判到此地步,我们感觉如果要求再往下降,这个“能够说了算的”常务副总肯定说了不算,于是果断择机叫停了当日谈判。说实在的,即便就此结案,我们也能够相当地心满意足,毕竟这次谈判成功迫使对方降价高达1500万元,与房地产公司最初的1.6亿元天价索赔要求比,已经减少损失将近1亿元,如果就此结案好歹也算圆满交差。当然,这只是我们的心底想法,在案件尘埃落定之前,绝对不能对外明说。

这次谈判过后,彼此僵持了大约能有半年多一点儿的时间,其间虽略有沟通,但总体原则还是“保持无线电静默”。应该讲,这是我有史以来通过谈判解决非诉讼法律纠纷的相对最为成功的案例,真正体味到了什么叫做“病去如抽丝,兵败如山倒。”

说心里话,即便是我,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也绝对不会想到这个看似无懈可击的索赔综合损失高达1.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最终居然仅以区区150万元的补偿数额就能成功结案。而且案子的具体进展,几乎跟我们的开局预判一样,突破定金罚则后,一切都将势如破竹,成功的脚步无法抵挡。

本案之所以能够如此出人意料地实现惊天大逆转,不仅与我们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练娴熟的斗争技巧、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和对法规政策的精确解读密不可分,更与我们根据“在宏观全局上把握问题,在微观细节处精雕细刻”的律所工作思路,在逐字逐句精心研读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的这个“预”字休戚相关。至此,我可以非常自豪地说:“我虽然没有见过一字值千金,但我见过一字价值超过1个亿!”

高兴地哭过,笑过之后,打扫战场总结经验,发现首当其冲的,居然还是“细节决定成败”这句一般人都会说,但却不是一般人都能认真照实去做的话。

(2023年2月8日写于青岛)

【作者简介】王明勇,男,山东寿光人,曾服现役30年,工学学士、军事学硕士、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曾任潜艇全训副艇长、海军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正团职主诉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海军北海舰队法律服务中心主任,2016年12月退出现役后牵头创设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并兼任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201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表彰为“2006-2011年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被解放军四总部表彰为“2006-2011年度全军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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