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_风险_巴塞尔_银行

本文目录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
  • 怎么叫合规
  • 巴塞尔协议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 外贸中RWA是什么意思
  • 国际经济法巴塞尔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商业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总称。
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十国集团(Group of 10,简称G10)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各成员国向委员会派驻代表、各国代表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的方式,为各国金融监管者提供交流共享信息和观点的平台,通过签署各种合作协议达到促进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降低银行运作风险和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目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拥有超越各国主权的监管特权,其公布实施的各项协议文件也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其提倡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国际银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2009年3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2009年6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邀请二十国集团(Group of 20,简称G20)中的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加入委员会。新加入巴塞尔委员会的G20成员国包括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南非和土耳其。至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扩展到世界上27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土耳其。

怎么叫合规

所谓合规,就是指符合一定的规范,符合一定的标准的做法。
合规文化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队里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合规,而在单位内、团队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
银行的合规文化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
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很显然,合规风险的定义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有所不同的。其主要的不同之处是,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较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合规风险界定为一种需要独特管理技术和专业人员管理的风险,甚至将合规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但合规风险与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之间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其联系之处在于: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它们之间有着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由于国际上对合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仅仅只有10多年时间,国内银行更是近两年才破题,过去通常把合规风险视同于操作风险,多注重于在业务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上去设关卡,其结果并不奏效,操作风险仍然在银行内部人员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变换手法。这就说明,商业银行简单地把合规风险等同于操作风险的认识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守法意识。而银行合规风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面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往往带有制度缺陷和上层色彩。

巴塞尔协议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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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RWA是什么意思

风险加权资产( RWA)。

这种资产计算用于确定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或资本充足率(CAR)。通常,不同类别的资产具有与其相关的不同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的计算取决于银行是否采用了巴塞尔协议 II框架下的标准化或内部评级法。

某些资产(例如债券)的风险高于其他资产,例如现金或政府证券/债券。由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状况,根据风险水平对资产进行加权主要是通过允许银行对风险较低的资产进行贴现来调整风险较低的资产。

在最基本的应用中,政府债务的“风险权重”为 0% 。 也就是说,为了计算 CAR,它们从总资产中减去。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1988 年撰写了一份文件,为银行推荐了某些标准和法规。这被称为巴塞尔协议 I,委员会提出了一个修订后的框架,称为巴塞尔协议 II。该文件的主要建议是银行应持有足够的资本,至少等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 8%。

最近,委员会发布了另一个修订后的框架,称为巴塞尔协议 III。风险加权资产数额的计算取决于金融机构正在遵循巴塞尔协议的哪个修订版。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实施了该法规的某些版本。

测评因素

1、银行的资产组合中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

2、这些信用风险暴露在未来带来信贷损失的可能性。

一些银行资产,例如银行所在国政府以银行的基准货币发行的债务被界定为无信用风险,因此银行的这类债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0,不承担信用风险资产要求。

国际经济法巴塞尔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
鉴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巨大损失,为了统一各国风险资产衡量标准,消除不公平竞争,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BCBS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其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从1988年诞生至今,巴塞尔协议不断完善。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原有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偏低、银行高杠杆经营缺乏控制、流动性监管标准缺失等问题暴露出来。2010年9月,BCBS通过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简称《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为了响应BCBS提出的银行业新监管要求,2011年原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形成了银行业监管新政,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巴塞尔协议Ⅲ》新阶段。
实际上,巴塞尔体系强调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行。微观上,核心指标在于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和杠杆率指标。同时宏观上,关注系统重要机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和金融混业经营下的跨机构监管。由于体系完备,监管思路逐渐渗透到国际上的保险和证券行业监管。
2017年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巴塞尔协议III》已完成修订,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其三大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及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接下来小编将利用所了解的知识简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希望对大家有些许帮助理解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一、最低风险资本要求
作为三大支柱的首要,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签署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的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4%.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三、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督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其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监督与了解。使用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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