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段某在某通讯公司进行工作,其在该公司内担任业务员,然而其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利用其业务员的身份,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获取用户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号码,并在微信群中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其他软件的账户。经查明,段某以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七千九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业务员盗用手机验证?构成犯罪!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段某利用其在某通讯公司担任业务员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手机客户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消息,后在微信群聊内联系买家以出售,经查明,段某以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七千九百元。故段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违法所得,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业务员盗用手机验证?构成犯罪!
【律师提醒】
盗用他人手机卡号以及验证码并出售的行为涉嫌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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