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系被害人秦某某(男,殁年49岁)之妻。秦某某因患重病长年卧床,一直由刘某某扶养和照料。2010年11月8日3时许,刘某某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孔家井村某院出租房内,不满秦某某病痛叫喊影响他人休息,与秦某某争吵。后刘某某将存放在暂住地的敌敌畏倒入杯中提供给秦某某,由秦某某自行服下,造成秦某某服毒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刘祖枝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不是故意杀害丈夫秦某某。其辩护律师也表示,案发前秦多次有过自杀想法,刘只是为秦的自杀创造条件,其行为不必然导致秦服毒死亡,该结果在刘的意料之外,故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丈夫患病想自杀,妻子给农药,是否故意杀人
【法官说法】
生命是自由和价值的载体,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影响自由乃至其他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实现。生命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其中针对自杀及帮助自杀的问题,古今中外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各有不同,理论上的探讨更是持续不断。
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某某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秦某某。秦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曾多次有轻生念头,且刘将敌敌畏倒入杯中提供给秦,由秦自行服下,是在双方发生争吵时冲动所为,故刘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
本案中,刘在与秦发生言语冲突后,明知将敌敌畏提供给长年患病卧床并有轻生念头的秦,会导致秦服毒身亡的后果发生,仍不计后果而为之,事发后又不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送秦到医院救治,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秦死亡;秦虽是自行服下刘某某提供的敌敌畏,但刘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是,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认罪、悔罪,秦某某的亲属亦对刘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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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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