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所:以患病为由借款不还,京尹律师李冲冲、张志康代理民间借贷案,胜诉_借款_王某_借款人

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2014年于寺庙相识,两人均是佛教皈依弟子。2015年4月9日至 2015年 8 月 28 日期间,被告邹某以自己和家人患病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之后原告王某向被告邹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2 次,共计 20900 元,邹某至今未还款。

为了挽回损失,王某在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最终选择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实习律师张志康为其诉讼代理人,并起诉至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02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某借款本金20 900 元;

二、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某借款逾期利息(以209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月 1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李冲冲律师

03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双方陈述和存款存单情况,可以认定王某与邹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款金额,邹某对王某提交的存款记录不持异议,邹某向王某出借 20 900 元的事实成立,故对王某要求邹某偿还借款 20 900 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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