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 伪造贩卖假证从中获利,如何处罚?_伪造_罚金_并处

【案件回放】

罗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计划通过贩卖假证的方式牟利。后罗某在线上购买了伪造的保安证,通过社区论坛的方式进行宣传。罗某在论坛中表示其可以进行“保安培训”,以此吸引目标人群添加其微信,此后以“轻松获得保安员证”作为宣传噱头在线上吸引购买者。后罗某受到多人的请托,陆续帮多人办理伪造保安员证,以此获利共计人民币七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其所有违法所得。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在线上抵押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并进行加工,后在线上论坛上以“保安培训”为噱头吸引目标客户,在添加他人微信之后向他人兜售伪造的保安员证。后罗某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办理伪造的保安员证,故其行为属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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