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将其邮政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户名均为任某)出售给陌生人,用于过账。被告人任某从中获利2000元。经查,任某银行卡出售后产生进账流水434万元,其中邮政银行卡199万元、农业银行235万余元。任某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2年9月,罗某在宁乡被网络诈骗,转入任某邮政银行卡2.8万元;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被网络诈骗,转入任某邮政银行卡4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任某主动投案。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任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京尹律师论法】
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予以采纳。
【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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