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_孔明灯_燃放_销售

临洮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燃放孔明灯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森林苗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极易引发火灾。“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容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森林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走街串巷、沿街摆放、流动销售孔明灯;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特别是在岳麓山公园、滨河路沿线、广场、主要街道、加油站、危爆物品销售单位及周边、出租房屋聚集区等区域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并收缴销售的孔明灯;对不听劝阻、随意燃放孔明灯、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群众销售燃放的予以制止并收缴。举报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洮县公安局

2023年2月3日

来源|临洮公安

编辑|邓 昱 责编|赵建民 杨 阳 王晓丽

编审|谭明强 终审|边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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