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_孔明灯_灵台县_燃放

2023年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公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执法部门将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各居民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灵台县公安局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灵台县城管执法局

2023年1月30日

出品:灵台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孙筱娜

编审:马文军

审核:杨彦东 刘 娜

投稿邮箱 ltxrmtzx_bfb@163.com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