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_孔明灯_燃放_甘谷县

为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是指以固体燃料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航空飞行、山地森林、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对在广场、公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坚决予以清理。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同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八、各乡镇政府、居民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维护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甘谷县公安局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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