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孔雨童 绘画 徐进
近期,一名网名为“11”的女大学生被自己的高中男同学造黄谣、P图挂上色情网站的消息引爆全网。3月19日,该男生所在的苏州大学发布公告,称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至此,这一事件算告一段落。但应关注的还不止这些。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11”的心理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创伤,她也表示自己一度“无法跨越这些伤害,生活无法回归正常”。而造成这一结果的男生此前得到的是“行政拘留十天,可暑假执行”的处罚,网友们最一致的感慨就是“惩罚太轻了”。
虽然该男生最终受到了学校的开除处罚,但需要正视的是:不是每一个被挂上网络造谣诽谤的人,都会在曝光后形成舆论热度;也不是每个造谣者,都有可以下处分令其忌惮的学校或单位。
在当下,对一些恶劣的造谣诽谤,若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受害者都必须按照《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提告,进行刑事“自诉”。而对于网络诽谤,个人去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又非常困难——无法查明“皮下”,对方也可以“一删了之”。不仅如此,刑事自诉的立案门槛也很高,假如法院在通知被告人时无人接听或文件被拒收,就有可能无法立案。2020年,“杭州女子取快递”一案,最终实现了由刑事自诉转公诉,造谣的俩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大快人心”的自诉转公诉还是太少了。
随着网民群体的扩大,网络诽谤、侮辱事件的增多,怎样让法律更有效、可行地保护这些“受害人”,给肆意施暴的人以威慑和约束,是全社会尤其是专业人士必须思考的问题。我们需要更常规化,更顺畅有力的法制力量,而不仅是一个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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