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律师在线》|签了离婚协议未办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有效吗?_离婚_协议_民法典

签了离婚协议未办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有效吗?

作者: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吴吉桥律师

案例

吴某,男,38周岁。陈某,女,40周岁。两人在某酒吧相识,于2018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020年陈某发现吴某应酬、出差增多,常常深夜才回家,回家后手机不离身,因而怀疑吴某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2021年初,两人准备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一份,约定两人名下两套房屋,其中214㎡的大平层归女方所有,小套120㎡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两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男方反悔,双方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陈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律师评析

案例中,男方吴某与女方陈某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于该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男女双方存在截然相反的认识。从该《离婚协议》的性质上来说,该《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男女双方对离婚后婚后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使《离婚协议》具有可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合同要件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该《离婚协议》又不是纯粹的财产性民事合同,该《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的,从法律上来说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协议》的生效除了男女双方的合意之外,还必须经法定的离婚程序。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上述案中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才可视作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具体到本案例中,陈某向法院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的要求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嘉兴交通经济广播

作者:吴吉桥

编辑: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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