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化名)和小凌(化名)是一对夫妻,为让女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二人打算“假离婚”,以便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购买一套学区房。两人商议后,决定以小凌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强将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小凌,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二人依然生活在一起,小强变卖名下的房子,陆续给小凌转款共计三百余万元,小凌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后小强请求复婚,但遭到了小凌的拒绝。小凌认为,双方是因为情感不和离婚,双方也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小强支付的相关费用是为了取得女儿的抚养权而给自己的离婚补偿款,自己不应归还。在尝试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强将小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那么,夫妻为买房“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之前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吗?
今天
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
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内容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审理焦点。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见小强与小凌在离婚前后进行过多次对话,对话内容充分体现了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强需支付小凌支付三百余万元的补偿款,小强也确向小凌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确实被用于购置学区房。同时,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强向小凌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自己名下的房产后所得,若如小凌所述,小强是为了得到女儿的抚养权而支付的离婚补偿款,那么金额也应在小强的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内,但案涉金额完全不符,不能认定小凌的主张。故法院判决支持小强的诉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
来源:福州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校对:林佳佳
编审:叶秋云
运营:中新社福建分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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