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_预缴_个人所得税_累计

相信许多HR在处理实习生薪资的时候都会遇到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应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非“工资薪金”,是属于特殊的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申报的“劳务报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操作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举个例子: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扣缴单位申报操作

1.进入<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在人员信息界面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点击保存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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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税款计算界面,可以看到实习学生的<所得项目>是“其他连续劳务报酬”,按照5000元/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信息来源: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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