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被大大拓宽了,从前只能通过书籍获得的知识,在互联网上客户随意获得。
而且不管是从前的书籍,还是后来的电影电视,他们的存储介质都是,录影带磁带光盘等等,他们都是无法无限复制的,因为不管成本有多少,复制这些影像资料都是需要成本的。
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传播方式,影视资料的下载复制等,几乎不再需要成本,只不过是动动鼠标右键的事情,因此从前人们只能偷偷观看的某些视频,在互联网时代,被大量传播和复制,放在无数人的硬盘里。
无数人的电脑某一个空间里,在十几层恶文件夹之下,都藏着君子怎么都舍不得删除的经典影片,一般情况下,自己留着这些东西是没有问题的。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过度执法的案例,我们看看结果到底如何。
吉林松原,男子顾某性格内向,不善于交际,业余时间就喜欢上网,作为一个热血青年,在网上兴趣广发,下载了大量的成人视频在自己的电脑里。
这天,顾某在网上闲逛,看到一个图片非常“酷”,于是下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到了网上,青年人上网,总是喜欢超级的新鲜,看到什么也喜欢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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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网警在网络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中发现,松原吧里出现了一张“戴黑色墨镜、手持砍刀坐在警车上”的男子图片。
公安机关认为,这张图片,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于是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发帖的顾某。
三名辅警,找到顾某家中,打开顾某的电脑,发现了95部涉黄小电影,于是决定扣押电脑,对顾某进行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
顾某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情节非常轻微,完全可以不处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不雅物品,应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对于顾某的处罚,是按照顶格作出的,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本案中,顾某只是下载了供自己观看,完全没有传播。
本案中,顾某的行为,只是构成了轻微的违法,而且没收电脑于法无据,本案还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等程序违法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经过顾某的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撤销了对顾某行政处罚的决议。
日常很多行为,严格来说都是违法的,但只要是情节显著轻微,一般是不做处罚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不但实体要合法,程序更要合法。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注:《回顾:自己在家看不雅视频,被拘留,不服!复议机关:撤销》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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