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专题 | 被讨论上亿次的法律分析报告写了些什么内容?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微信公众号_家事_撤销_民法典

本期婚姻效力专题目录

1、 被讨论上亿次的法律分析报告写了些什么内容?|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20日

2、姚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一个人的坚持,一群人的坚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07日

3、被结婚被负债,女子直呼“离谱” | 检察日报客户端 | 2023年02月01日

4、遭遇骗婚之后…… | 检察日报客户端 | 2023年02月01日

原文标题:【首发】被讨论上亿次的法律分析报告写了些什么内容?

作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课题组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微信公众号,2023年02月20日

被讨论上亿次的法律分析报告写了些什么内容?

2023年2月18日晚间,红星新闻网以我刊副主编程雪阳教授带领学生科研团队完成的《〈民法典〉第1053条实施状况评估报告——基于2021-2022年撤销婚姻案件的数据分析》(2022年2月中旬完成)为基础,发布的 《婚检该自愿还是强制?82份撤销婚姻判决书背后:专家建议重新审视婚检制度》的专题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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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红星新闻网发表的新闻稿发布后,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但被央视网、央广网、南方都市报等40余家媒体转发,而且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前5名,一天内阅读量高达上亿次。

那么这份广受关注的《<民法典>第1053条实施状况评估报告——基于2021—2022年撤销婚姻案件的数据分析》全文究竟是什么样子?经过与程雪阳教授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沟通,我刊微信公众号获得了该分析报告的首发权,特此发布,以飨读者。

《民法典》第1053条实施状况评估报告

——基于2021—2022年撤销婚姻案件的数据分析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以第1053 条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于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取而代之。那么《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实施效果如何?在2021年的研究成果中,我们课题组做出了“如果以保护准配偶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为基础,那么婚检制度与《民法典》第1053条是相互支持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的理论论证,这一理论推演能否被法律实践所证实?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民法典》实施2年来的司法裁判案件为分析对象,开展实证分析。

一、司法案件检索的基本情况

(一)样本来源

所有的案件,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检索方式

1. 检索方法:本课题组以“撤销婚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1307篇文书。又依据《民法典》正式出台的时间,将裁判年份限制在2021年后,裁判年份选取“2021年”和“2022年”,共有429篇文书。

(三)样本选取标准

在429篇文书中,按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案件类型——民事”、“文书性质——判决书”,共有224篇文书。在这224篇文书中,课题组一一阅读并进一步筛选,最终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且与婚检制度相关的共计82篇文书,其中2021年40篇,2022年42篇。本项评估报告以这82份裁判文书为基础开展具体分析。

二、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撤销婚姻案件的数据统计与图表解析

(一)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撤销婚姻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图1:审理程序分布)

可见,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当事人上诉的不多,没有再审的案件;绝大多案件都是一审,并未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

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原告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未获法院的支持而引起的,但这些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同样也是因当事人无法证明“另一方是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一事实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事由

(图2:申请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

如上图,在检索到的82个样本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事由均为被告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具体的重大疾病类型分别为精神系统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生殖系统疾病和内科系统疾病(例如糖尿病、白血病),分别为60例、7例、4例、11例(图2)。

具体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均为被告一方患有原告无法忍受的疾病,原告认为其在某种程度上遭受了欺骗,原告方正常的生活和对正常生活的期待因被告方患有重大疾病被破坏,对其无论是心理上还是日常生活都产生了一定的负担和压力,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021)粤0881民初2654号:“2018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19年12月18日与被告陈某某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5月初,原告对被告所吃的药物产生怀疑,第二天与被告核实,被告亲口承认其在婚前感染HIV。原告得知后,产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与思想包袱,已经影响到原告的工作与生活。”

(2021)川0823民初2139号:“婚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领取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时,才发现被告王某1存在对怀孕不利的风险因素。2021年4月26日,剑阁县中医院对被告王某1进行彩色超声阴超检查,查出王某1“盆腔内未探及正常子宫声像”,该疾病根本无法怀孕。再查明,原、被告因发现被告王某1存在生育问题后产生矛盾,于2021年8月3日后便分居生活。”

(2022)鲁0214民初2263号:“被告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并未治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本让人同情,但其更能够预见到结婚后也会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

(2022)赣1002民初4345号:“精神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被告封某1患有精神障碍多年,至与原告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第三人认为被告已经治愈,被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三)法院判决的结果

(图3:法院判决是否撤销婚姻比重)

在上述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判决支持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共计52件,占比63%;不予支持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共计30件,占比37%(图3)。

通过对82份判决书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上根据“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来决定的,具体展开表现为首先判断被告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其次判断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最后判断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若以上三个要件均成立,那么法院就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图4:不予撤销婚姻的事由)

在上述法院不予支持离婚的案件中,其中法院认为被告所患疾病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2件,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8个(图4)。

可见,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申请撤销婚姻时,其需要就以下三个事实进行证明:(1)被告患有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2)该重大疾病在婚前已经存在;(3)被告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然而从样本案件的情况来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往往通过介绍相亲、网络交友等途径相识,很难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有深入的了解,若是不进行婚检,也很难知晓对方的健康状况,也就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重大疾病,婚后也无法证明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婚姻登记之后。与此同时,一般人也很难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在诉讼程序中也很难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对方是在结婚登记前患有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因此《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撤销婚姻制度,面临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的现实困境。

(四)申请撤销婚姻案件的地域分布

(图5:申请撤销婚姻的地域分布)

如上图,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提起婚姻撤销申请的案件目前在全国21个省(市)都已经出现。其中,河南、山东和江西三省较多,这可能与该地区的人口基数大有一定的关联。

(五)涉案疾病的类型及其通过法律制度进行预防的可能性

作为一项医学检查措施,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询问病史(包括双方家族史、遗传病史,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等,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等等,如果是再婚,会询问以往婚育史);2.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3.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葡萄糖-6-磷酸酶检测、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初筛。女性加做2项:妇科检查、白带常规)。

图2数据显示,在82个样本案件中,因对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类疾病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占大多数(73%),内科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白血病)占比(13%),是申请撤销婚姻的第二大类疾病。若当事人在结婚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那么有16个案件涉及的疾病类型可以直接通过婚检检查出来,占比19%;有54个案件可以间接通过婚检检查出来(在婚检项目中,医生会询问检查者的病史),占比66%(图6)。

婚前医学检查虽然不能直接检查出大多数隐蔽性的精神类疾病,但在婚检过程中当事人有如实告知医生过往病史的义务,若当事人选择隐瞒,那么在婚后发现了重大的精神类疾病,可以以婚检报告为基础判断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从而确定患病一方是否有隐瞒自己婚前重大疾病的行为。由此,也可以为《民法典》第1053条的实施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证据。

(图6:相关疾病能否在婚检中检查出率)

三、研究结论

首先,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通过婚前医学检查的查出率为85%,这表明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但是因为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婚前医学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材料的规定,自此在社会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么不了解婚前体检,要么不好意思主动邀请或要求对方一起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由此导致婚后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难以解决。

其次,《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第7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以第1053条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于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取而代之,这是我国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的的巨大进步。但是,如果缺乏配套性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这种法律制度的进步可能会因为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等问题难以有效落实。

最后,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允许自由相爱的男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是他人的许可或要求结婚,但所谓“基于自己自由意愿”的婚姻应当是“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础之上的自由”,而不是“盲目的结婚自由”。对于那些因为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精神疾病以及不孕不育症等疾病的当事人来说,他(她)的身心健康权无疑会受到严重损害。同时,因为婚检缺失产生的传染病增加和离婚率升高,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整体运行成本。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为《民法典》第1053条提供有效的配套制度,是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

本分析报告的案件检索和分析由姜钰卓(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孙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硕士研究生)和邹澄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本科生)合作完成,姜钰卓同学担任课题组组长,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苏州大学特聘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程雪阳老师系本课题组的指导老师,负责分析报告的修改和审定。江苏唯瑞尚一律师事务所伍智律师为本研究项目法律顾问。

为客观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对婚检制度的态度,苏大法学院课题组还设置了面向社会大众发布的调研问卷,并期待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来分析社会对婚检制度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建议。期待对话题感兴趣的读者积极参与本问卷,课题组设置了1000元(共500个红包,1—5元/份,有效期为2月20日到2月22日)微信红包随机发放,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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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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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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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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