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竟“已婚” 司法建议后撤销虚假登记_民政局_婚姻登记_刘某

“感谢法院!耽搁了将近一年,我终于可以用自己的身份结婚了。”因被他人冒名办理结婚登记,导致自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如释重负地说。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出该院2023年首份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县民政局自行撤销一起虚假结婚登记。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安铁法院书面复函,相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2022年初,云南省某县居民刘某甲与未婚夫相恋已久,决定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当两人怀着激动的心情走进民政局,准备办理婚姻登记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刘某甲,其已于2011年在安康市某县民政局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状态为“已婚”,无法再次办理。

为解决结婚问题,2022年10月,刘某甲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以其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经法院审理发现,2011年,安康某县居民刘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决定结婚。但婚后不久,女方便谎称有事外出,此后音讯全无。刘某乙这才反应过来,该女子是为了骗取彩礼。其与刘某乙登记结婚时所用的身份信息也并不真实,而是冒用了刘某甲的。

安铁法院依法向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婚姻登记资料中女方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后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向该院反馈,原告刘某甲确实被他人冒名顶替,刘某乙婚姻登记资料中的女方身份证件均系伪造。但因本案已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于以上案件事实,在原告诉请无法以判决方式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安铁法院出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考量,决定采取司法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婚姻登记中的冒名问题,依法向安康市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自行撤销该起虚假婚姻登记,在今后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和核实,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婚姻登记,并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将发现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安康市某县民政局收悉后,高度重视司法建议书反馈问题,经调查核实,及时撤销了该起虚假婚姻登记,困扰原告刘某甲的结婚难题至此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一些虚假婚登记的发生时间较早,已超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不能直接判决予以撤销虚假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虚假婚姻登记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登记之日起算。该案原告刘某甲被他人冒名顶替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而原告刘某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早已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刘某甲的起诉。

但案结事未了,法院在庭审中初步查明原告刘某甲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庭后又依职权向原告刘某甲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该公安局向法院证实婚姻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女方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确系伪造。法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照上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向办理案涉虚假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该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依职权撤销了虚假婚姻登记。原告刘某甲因被冒名顶替而无法结婚的难题,至此得到了圆满化解。

通讯员 张杰 张韵晗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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