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复旦等52人学术不端(北大詹启敏回应论文被质疑,北大的论文也有抄袭造假的嫌疑吗)_北京大学_学术_撤销

本文目录

  • 北大詹启敏回应论文被质疑,北大的论文也有抄袭造假的嫌疑吗
  •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状告母校结果怎样
  • 南昌大学多位医生学术不端被通报批评,剽窃和抄袭的区别是什么
  • 国基金学术不端每年公布几批
  • 学术不端对学校的危害
  • 52人被通报学术不端,涉及北大复旦等多所高校,学术造假有何危害
  • 52人因学术不端被通报,涉北大、复旦等,国家级科研为何屡次造假
  • 北大复旦等52人因学术不端被曝光,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北大詹启敏回应论文被质疑,北大的论文也有抄袭造假的嫌疑吗

首先,一流学府的论文也确实会存在抄袭造假的嫌疑。其实不仅国内的名牌大学的论文有抄袭造假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大学也会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的现象,像是我印象中记得比较深刻的是日本的一个学术造假事件,可以说是整个学术界的丑闻了,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小保方晴子,在日本理化研究所工作,在一流的学术刊物《自然》上面成功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据说有诺奖级别的研究成果(非理工科专业,其实不太懂,总之很厉害),随后被证实造假,学位被撤销,导师自杀。

其次,詹启敏院士团队的论文是否涉及抄袭造假,还在核实当中,没有定论,应该以官方通报为主,不要以讹传讹。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来看,詹启敏院士一共有25篇论文在美国的Pubpeer 网站上被质疑了,也不仅仅是因为抄袭造假,还涉及数据重复、实验结果有误等等问题,詹启敏院士也出来面对质疑了,积极和合作者沟通讨论。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定论,只要不涉及学术不端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再者,不管怎么说,被爆出来有这样的嫌疑,詹启敏院士都有御下不严的嫌疑。詹启敏院士学术地位、行政地位都有了,个人认为詹启敏院士没有什么动机去抄袭造假,然而理工科一般都是大老板带小老板,小老板下面还有一堆研究生,但是如果有成果要发论文,实验室负责人一般都是通讯作者。所以即使这件事情被核实了,也有可能是团队里面的其他人做的,但是詹启敏院士作为团队带头人或者通讯作者,肯定也是要负责任的。

最后,学术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搞学术的人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不管国内还是国外,你搞学术有成果了,肯定是要发表出去的,这些以你的名义发表出去的作品都是有迹可循的,所以如果你抄袭造假,其实是给自己以后的学术道路埋下了一颗地雷,如果想搞学术还是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真金才会不怕火炼。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状告母校结果怎样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南昌大学多位医生学术不端被通报批评,剽窃和抄袭的区别是什么

近日,南昌大学发布通报称,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系原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涛及相关人员撰写的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现决定给予江涛通报批评,撤销其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资格;给予江涛取消其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资格等处理。说起剽窃,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我们经常会在电视里看到,电视里我们常常看到明星剽窃他人作品,甚至把人家的作品搬上荧幕。当然我们知道有些学术成果是不能公开发表和出版的,但有些却是可以公开发表和出版的。

剽窃是指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成果、文字材料等剽窃给他人使用。而抄袭是指将他人的论文或著作中相关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加工后,直接用自己的语言或文字来进行表达。其实简单的说,剽窃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抄袭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剽窃和抄袭虽然在形式上有一些区别,但是本质上都属于侵权行为。而学术不端行为其实就是指没有通过正确有效的途径实现其思想或成果内容的正当性,而是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发布、发表和出版。

剽窃和抄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抄袭的对象,无论是文字还是图像,还是别人的东西,无论是字句还是语句,他们都不是一个人的,而是属于两个以上的人。那么我们在了解两个以上的人剽窃别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明白的一点,那就是剽窃的对象是别人的。 而抄袭的对象也应该是两个以上的人的所有东西。至于为何大家总是习惯把“只偷不写”挂在嘴边,其实这个现象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就是抄袭的标准一般都不统一。

国基金学术不端每年公布几批

国基金学术不端每年公布3批。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了解到,截止到2022年11月14日,国基金学术不端已经累计发布3批次。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学术不端对学校的危害

学术不端对学校的危害有:有损于高校形象、导致信用崩塌、影响教育公平等等。

一、有损于高校形象

在以往几起涉及高校学者的学术风波中,要么当事人沉默以对,回避质疑,要么高校方面三缄其口,明哲保身,最后问题仍然不清不楚,事件也就不了了之。这种情形,不仅不利于端正学风,而且有损于高校形象

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查处学术不端的责任主体不明,或有关机构态度暧昧,不积极主动介入。例如,在一起涉及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名校学者的学术质疑风波中,高校是否介入竟然全凭一己主观判定,缺乏基本的学术规则。

二、导致信用崩塌

抄袭与学术不端,本质上是一种欺骗,也是一种偷盗,这种行为,相当于把别人的心血偷来,给自己的私利添砖加瓦。

对于一个靠偷盗与拼贴完成创作,并以此换取名声、金钱与成就的作家而言,用“欺世盗名”形容其学术不端行为可谓毫不过分。正如任何建筑都不可能矗立于流沙之上,靠着欺骗与偷盗得来的成就,也支撑不起任何谬赞与虚名。

三、影响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维护教育公平应该高度自觉,必须始终警惕任何有违教育公平的学术不端等问题,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以违法手段严重破坏教育公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乃至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

学校应肩负打击学术不端的主体责任:

确立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乃其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不能再有什么借口可以逃避、推脱。

这也意味着,一旦有人举报,或者发生公众质疑,高校相关机构就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查,公布调查结果。话说回来,这仍属于被动介入的情形。平时,高校更须积极主动地加强学风建设,构建学风建设长效机制,这既是防范于未然,也是高校职责所系。

52人被通报学术不端,涉及北大复旦等多所高校,学术造假有何危害

学术造假最大的危害,就是无法让企业真正使用人才。所以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学术造假的人,而且也会觉得这种人的学术不端。

我们都知道在学业完成之后,相关学校都会给自己颁发相关的毕业证书。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证明自己在学校里面进行学习过,但是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会选择通过学术造假的方式,让自己拥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

52人被通报学术不端。

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发布出来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有52人被通报学术不端。其中包括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等多所高校,而且在52人之中有32名学者存在抄袭项目申请书的情况。所以当很多网友在看到这则消息之后,都觉得被通报的52人拥有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让企业无法使用真正的人才。

这就是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最大的危害就是让企业无法使用真正的人才。因为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通常都会比较注重人才的使用。而且也会认为拥有高等学校毕业书的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效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使用到类似学术造假的人员之后,我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传递了一种负能量。

最后就是这种情况除了让企业无法使用真正的人才之外,其实也给大量学生形成了一种负能量。因为在大部分学生的心目中,只有通过自己的能力才可以学习到更多有用的知识。而不是通过这种类似于抄袭的方式,让自己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所以我觉得被通报的52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检讨。并且针对这种现象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52人因学术不端被通报,涉北大、复旦等,国家级科研为何屡次造假

是因为国家级科研比较有难度一些,但是很多教授他们又想通过科研评职称,就会找人去代写论文,从而造假。

北大复旦等52人因学术不端被曝光,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最近,中国“顶尖”医院科学家发表的许多研究都受到了质疑,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院院长的一篇论文受到了学院网站的质疑欺诈。然后让我们列出几个关键词,例如“北京大学”、“学者”和“学者”欺诈“谁不在你最喜欢的词语流中?无论事情多么真实,总会有人提出质疑,可能会有一些真正的问题会受到质疑,其他问题只不过是一些媒体。网站旨在吸引公众对噪音的关注,只吸引流量。

例如,上述北京学术大学受到了一个虚假网站的质疑,我不知道该网站可能会认为维基解密学术出版社,事实上,这个网站是任何可以在上面发表意见的人。而不是官方网站。真正承诺我们生活的唯一事情就是痛苦。这取决于我们的快乐。因此,阅读新闻无法听到风雨,了解真相,最好找到原始论文要知道。

最后,从法律上讲,中国的科学研究并不是非法的,这些科学家从纳税人的钱财中汲取钱财。一旦发现利用国有财产欺诈个人财务和声誉,他们将国家将依法调查和惩罚。对北京大学糟糕学术网站的质疑属于美国。

因此,这个不受欢迎的目标背后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公众,或者这句话不是谣言是可信的,而不是谣言,一切都在官方公报上。理性的调查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学研究中所有联系的管理。诚然,科学研究必须经受住同行的挑战和时间的考验。因此,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些问题,客观地判断中国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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