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愿赔偿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庆云县人民医院诉求被驳回!_庆云县_精神_损害

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中明确,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现实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会考虑受害人的请求、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多个因素来确定。那么,这些因素有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呢?来看一起案例,直观的了解一下吧。

2021年初秋的一天,年已70岁的山东省庆云县居民廖女士,因为摔伤被救护车送往庆云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庆云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廖女士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虽然经及时恰当的抢救也未必一定能挽救患者生命,但医方过错使患者丧失经过恰当治疗可能挽救生命的机会。如患方陈述属实,建议原因力大小范围约15%左右;如医方陈述属实,建议原因力大小范围约10%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各自陈述属实,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方所述不实,故赔偿比例确定为12.5%。并据此判决庆云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八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一万元。

庆云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赔偿比例从12.5降到10%,二是只赔偿1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不是一审判定的一万元。

展开全文

1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院方认为,廖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处坠落,院方的诊疗行为责任轻微,且当地经济水平较低,拟定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应认定为一千元。按照10%的赔偿比例,就是1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了庆云县人民医院的诉请,理由是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存在明显畸高的情形。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畸高呢?

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点:

本案中,医院方面提出的“当地经济水平较低”,确实也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法庭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会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考虑。

但是最终确定的数额是否合理,法官有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合理不合理,法官说了算,只要不出格就行。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5万元酌情给付,当事人残疾的,也不超过5万元,依照伤残等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如果是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相对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是限度吧。

编辑:肖华林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