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窥美女被抓后从18楼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被法院驳回_偷窥_卫生间_等人

浙江温州,李勇疑似通过卫生间,偷看美女熊娟洗澡,被发现后对方上门理论,李勇拒不开门,熊娟男友决定报警。面对警察,李勇企图从窗户逃脱,却不慎从18楼坠亡,家人向熊娟索赔88.9万:你凭什么说他在偷窥?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李勇是河南人,和哥哥一起到温州务工,为了节省租金,两人合租在某小区的1802号房,这套房比较特殊,原本是一整套住宅,但房东为了多赚点钱,将房子隔成7间出租。

也就是说,除了李勇和哥哥以外,1802号房还有另外6户租客,其中就有一对来自安徽的情侣,熊娟和陈强。

出于隐私考虑,这对情侣租的是比较贵的那间,房子面积没有比其他人大很多,却有一个独立卫生间,没想到因为这个独立卫生间,竟然会闹出人命。

由于1802本是一套房,卫生间只有一个,房东将房子划成7间后,将卫生间一分为二,其中一半属于熊娟和陈强,另一半由其他租户共用。

或许是为了省钱,房东将卫生间隔开时,只在中间砌了一堵墙,但却没有封顶,这一漏洞,对于一群大男人没什么,但有异性租客时,就给了有心偷窥之人可乘之机。

事发当天,熊娟正在卫生间洗澡,却突然感觉不对劲,好像有人在偷窥自己,于是她喊来男友陈强,让他查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陈强推开房门,正准备去隔壁的公共卫生间看看到底什么情况,就见到李勇神色慌张地从里面跑出,并径直跑进自己房间。

陈强见状,怀疑刚才偷窥的人就是李勇,于是他跑去敲门,想找李勇讨个说法,可李勇拒不开门,任凭陈强叫破喉咙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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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怒极,誓要弄清真相,可不论他怎么谩骂,李勇的门没有丝毫动静,陈强决定联系房东拿钥匙,房东正好没空,便委托朋友将钥匙带给陈强。

可拿到钥匙后,房门仍打不开,李勇已经在里面将门反锁,陈强决定报警,民警到场以后好言相劝,要求李勇将门打开,由他们来调解此事。

可李勇是已婚之人,不知是出于心虚,怕事情败露影响家庭,还是有其他考虑,他不仅拒不开门,还试图从窗户,攀爬到其他房间。

李勇当时的心理活动,已经无从探知,但从他攀爬的那一刻起,悲剧仿佛就已注定!

随着一声惨叫,门外的陈强、熊娟和民警,发现情况不对,赶紧破门而入,可房间里空荡荡的,根本就没有李勇的身影,透过窗户看去,依稀可见楼下躺着一人。

陈强等人赶紧拨打120,救护车迅速出动,可一个成年人从18楼坠落,又没有任何防护,用脚趾都能想到后果,还没等救护车赶到,李勇就一命呜呼。

警方随后通知李勇家人,家人认为李勇之死,完全是陈强等人一手造成,于是向他们提出索赔;可陈强一方觉得,李勇有错在先,且爬窗户是自己的选择,故拒绝给予任何赔偿。

双方协商不下,李勇家人一纸诉状,将陈强、熊娟等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合计88.9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陈强认为,李勇偷窥本就有错,之后又拒不开门,自己报警求助合情合理,李勇自己判断失误,企图翻窗逃脱,需由他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李勇家人却不认可,并提出2点主张:

第一,所谓李勇偷窥洗澡,只是陈强等人一面之词,现在李勇已死,一切死无对证,警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

第二,即便李勇真的偷窥,也罪不至死,陈强咄咄逼人,先是敲门、谩骂,后又准备强制闯入并报警,给李勇心里造成极大恐慌,李勇慌不择路才会发生意外。

言下之意很明显,就是要陈强等人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偷窥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偷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仅如此,偷窥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若查实李勇偷窥,需要依法处理,但目前死无对证,无法追究偷窥的法律责任。

2.陈强等人是否需对李勇之死负责?

是否需要负责,主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4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危害后果;(3)具有因果关系;(4)主观存在过错。

本案中,无论陈强是否有证据证明李勇偷窥,他采取的敲门、谩骂、报警,都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更不至于将人逼入死地,因此不具有过错。

李勇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心理紧张、判断失误,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李勇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躲避警察盘问选择爬窗并坠亡,需要自担恶果。

综上,一审判决,陈强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李勇家人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也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并不存在“谁死谁有理,谁闹谁获赔”,是否公道自在人心!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李勇之死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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