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体育法督促体育仲裁“落地”_仲裁_体育_商事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白显月在作《中国体育仲裁的展望和思考》主题演讲时表示,新《体育法》增设4个专章,搭建起更完善的体育法治框架,也对之前比较模糊的体育仲裁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他同时对如何界定“竞技体育活动”、过渡期如何安排,以及“体育仲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展望。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安寿志将新旧两版体育法相关条文做了具体比对,他对新体育法中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详细梳理,他认为新体育法实施过程一定要做好与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保证裁决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衡飞玲法官发表《浅议体育纠纷多元化解视角下的纠纷“可体育仲裁性”》主题演讲,她认为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应深入探索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效衔接,发挥仲裁机构的优势、兼顾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完成体育纠纷各个维度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姜涛围绕《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作深入诠释,他表示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体育产业到2035年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并举是中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发展的进程中也要考虑体育产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强的外部性特征,注重体育产业市场竞争与其他行业法律逻辑的差异。

国际排球联合会审判庭法官、亚洲田径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宫晓燕围绕《修订后的体育法体育仲裁章节的亮点和不足》做全面讲解。她表示,本次体育法修订使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从无到有,实现了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从实务视角,要考虑到体育仲裁独立性可能面临质疑,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仍有扩大空间,关于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她同时表示,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一定会日臻完善。

西安体育学院教授郭春玲在关于《体育商事仲裁的发展创新》的阐述中表示,体育商事仲裁要处理好与体育仲裁的边界,旧体育法中对于体育仲裁、体育商事仲裁的可仲裁范围规定存在模糊性,体育法修改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明确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可仲裁范围。她建议在体育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要推动体育纠纷仲裁解决的普及教育和推广。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表示,体育法本次修订展示了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事业、产业的决心,“依法治体”已经进入新时代。西安仲裁委员会体育商事仲裁院作为全国首家设立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体育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在为保障第十四届全运会等大型赛事提供专业高效快捷法律服务、定纷止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建立独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法修订的重大创新,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在体育领域强化法律和规则意识,开辟全新权利救济途径,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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