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爷早餐店开业第一天,油条铝含量超标被罚5万引争执_大爷_油条_面团

福建莆田,68岁的卢大爷开了一家早餐店,售卖包子、油条,结果开业当天就被市监局开出5万元罚单,原因是油条被检测出铝含量超标。卢大爷不服,开业第一天,连一根油条都没卖出去,怎么就要罚款5万元?于是,卢大爷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5万元处罚。

卢大爷现年68岁,一辈子勤勤恳恳务农,身子骨硬朗,为人也十分和善。

这天,一位远房亲戚登门拜访,期间说起了生意经,以及个人发家致富的一些门道。

卢大爷越听越是入神,之后幡然醒悟:原来做生意才能赚大钱,难怪自己一辈子耕田种地,到头来还是一贫如洗。

卢大爷除了会做一些面点之外,没别的手艺,在亲戚的帮助下,他在莆田市区租了一间店面,开了一家早餐店,专门售卖包子油条。

开业的第一天,为节省时间,卢大爷在农贸市场陈某的店里购买了3斤处理过的面团,这种面团专门用来炸油条,取一小块轻轻一拉,下油锅不用一分钟就能炸出酥脆油条,十分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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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对卢大爷表示,面团干净卫生,尽管放心食用。卢大爷支付3斤面团的价格22元后,就匆忙回到早餐店里。

一番操作后,一根根面泽金黄的酥脆油条陆续出锅,看起来十分诱人。卢大爷忍不住自个先吃了一根,果然香脆可口,他大赞陈某仁义,给他提供了这么优质的面团,估计这回要赚发了。

可油条还没卖出一根,2名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来到早餐店,看了一眼油条后,表示他们要对油条进行抽检,这样做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

卢大爷深明大义,他虽是农民出身,却深知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市监局人员的工作。

工作人员拿走5根油条,并向卢大爷支付了10元钱。卢大爷不敢收,可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不能白拿老百姓的东西。

大约一个小时过后,工作人员折返回早餐店,却向卢大爷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具体原因是:在卢大爷销售的油条里,检测出铝含量超标严重。

按照国家规定:在加工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能超过100mg/kg,可在卢大爷销售的油条中,市监局却检测出铝残留量为181mg/kg,明显超出国家规定。

一定剂量的铝,在人体内具有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发育毒性,过量的摄入铝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并可能引发软骨病和骨质疏松,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过度添加铝成分,避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可卢大爷却表示自己绝不会做违法之事,面团是从陈某店里购买的,况且炸好的油条一根也没卖出去,因此不接受市监局的处罚。

事后,卢大爷感觉自己挺冤,于是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撤销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庭上,卢大爷表示自己做包子用的面团没有添加铝成分,做油条用的面团是从陈某手中购买,自己根本不知道对方会在面里使用添加剂。

然而,市监局却不赞同卢大爷的辩解,其认为:

1.事发后,工作人员在早餐店发现了铝成分超标、且未使用完的面团,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 卢大爷做油条使用的面团,是从陈某店内购买。

2.该早餐店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早点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罚款。

市监局对卢大爷的处罚有法可依,具体在案件中,卢大爷的油条没有销售出去,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做出5万元的处罚,合情合理。

对此,卢大爷表示不服,自己一根油条都没有卖出去,市监局怎能开出如此天价罚款?

前面已经提到过,油条当中铝含量超标会导致人体中毒,危害性极大,如果不是市监局及时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卢大爷作为当事人,既然主张添加铝成分的面团是从陈某店铺购买,那么就应当拿出双方交易时支付金额的小票或者收据来证明。

可是,卢大爷当初从陈某那里购买3斤面团后,就匆匆离开,因此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最后,法院驳回卢大爷的诉求,认定市监局在这起案件中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无任何过错。

案件公开后,许多网友表示:卢大爷做的是小本生意,还没赚到钱就先被罚款5万元,他的遭遇值得同情!

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最可恨的人是陈某,如果不是他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铝含量超标,卢大爷也不会被市监局罚款。

从客观上讲,卢大爷是一个老实本分的男人,相信他绝不会故意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他在没有了解有铝成分危害的前提下,就盲目地使用陈某提供的面团,因此需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有人认为,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市监局在这起案件中,确实做得不错!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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