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班级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_学校_学生_工作

本文目录

  • 班级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 学校应建立哪些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班级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班级安全管理制度:

1、班主任及班委要做好班级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交通、中毒和其它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

2、班委要经常检查教室内的电源开关、电线、门窗、灯具是否安全、牢固,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并调查原因及责任人,并报总务处维修,并告之学生注意安全。

3、学生出入教室,上、下楼梯要有礼、有序,严防混乱、拥挤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4、体育课、实验课、走班课及学校放学后,务必锁好门、关好窗。生活委员及电教委员要定期检查班级的公共设施,发现门锁及把手不牢固及时报学生处修理,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

5、班委要及时检查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将统计结果反映给班主任,班主任要及时与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6、学生要做到:不打架骂人、不看没有意义的杂志书刊、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不吸烟喝酒、不损害公物、不在教室、走廊内打闹、不在教室、宿舍内使用任何电器。

7、严禁学生携带棍棒、利器、管制刀具等不安全物品进入学校和教室。

8、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离校,需持班主任批准的请假条,经校警同意后方可出校门。

9、上课期间禁止学生会客。如遇公安机关来校约见学生,一般情况下,必须班主任或校级领导在场,陪同询问。公安机关要将学生带离学校,必须向校领导汇报,并通知学生家长,方可将学生带离学校。

学校应建立哪些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莲~山 课件 》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 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 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教育、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处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广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学校安全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本市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为学校提供安全设施设备、急救器材,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管理活动,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和工作纪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课间以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活动。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将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注明学校安全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包括校舍安全维护改造、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管理、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保安员聘用和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心理健康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校园责任险的购买等费用。第二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十条 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筑物纳入房屋使用安全普查范围,与学校主管部门实现房屋安全信息共享;经普查发现疑似危房的,应当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通知。
  学校应当在走廊、楼梯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环保、司法、建设、国土房管、质监、残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问题,保障学校安全。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二)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定期进行考核;
  (三)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责任区督学的重要督导内容。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学生比例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报警等设备。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
  (二)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三)教育教学、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食品、饮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体育场地、运动场所的器材、体育课的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五)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健康档案制度;
  (七)师生法制教育制度;
  (八)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经同意入校的车辆应当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除下列情形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安全监管、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第十条 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第十四条 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第九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第十六条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学校应当设置报警求助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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