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金融机构贷款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_贷款_借款_金融机构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原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孔某与张某系同事和朋友关系,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恳求孔某帮其借款,因孔某手上并无资金,遂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借款30万元,贷款年利率8%。贷款获批后,孔某将款项全部交付张某使用,此后张某向孔某偿还本金20余万元,并按贷款年利率8%向孔某支付了利息,剩余本金86000元及利息张某无力偿还,为孔某出具借据一枚。孔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86000元及相关利息。

经审理查明,该案中的借款资金系孔某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并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不仅要自行承担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本息,而且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还可能面临征信不良等一系列风险。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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