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花呗、信用卡套现后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_信用卡_借贷_小明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手段渐渐地从现金支付转变为电子支付,微信、支付宝、信用卡就成了人们的必备品。

也正是因为各种支付手段的出现,导致“超前消费”的观念逐渐成为主流,于是便有各种软件推出“先消费,后还款”、“分期付款”等功能。这些功能在一部分人眼里,是能帮助自己购买到心仪商品的利器,也能让自己不用承担过多的还款压力;但是在有一部分人眼里,就成了“套现”的工具。

小明和小强是多年的好友,小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店铺资金周转不开,为了盘活店铺,小强向好友小明借钱。小明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分别以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强5万元。小强在收到欠款后便各种承诺,一定会按时还款,但实际上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也并未偿还。为了追回自己的欠款,小明将小强诉至法院。

那么小明与小强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小明的借款是否能追回呢?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来看,一般而言,法律都不认可信用卡套现借出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 信用卡是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可以对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或者消费,但不能作为现金交易进入民间借贷之中。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信用卡额度内的钱款所有权归于银行,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相当于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因此对于信用卡的额度部分,持卡人只是持有,不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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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就有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不仅不能够通过刷信用卡套现,也不能通过刷卡转贷,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信用卡套现转贷行为是不合法的,通过信用卡套现再出借的行为也无法形成借贷关系。那么既然不构成借贷,那么是不是钱就不用还了呢?

当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别想着钻空子了,最终所借的钱都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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