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金融机构!_判处_缓刑_法院

上一期分享的高利转贷案例中,审理法院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高利转贷他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那么说,审理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是否正确呢?接下来,我们看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批复出台的背景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针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该规定作出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

通过该批复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这个批复针对的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能否作为高利转贷罪中金融机构的认定呢?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为大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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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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