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提问的方式来看,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是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在1996年那个时候,国有企业的职工调动,个人档案都是会随职工调动而转移的,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要以个人档案的记载为准,由退休地的社保部门来认定。
由于现在办理退休,都是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办理,跨县市调动的职工就是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由于很多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如果你在1992年参加工作时,所在的企业没有为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而你调动过去的单位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对于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这是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也无法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由于过错不属于职工个人,如果你跨县调动,如果属于同一个地市,按照统筹区的规定,这是可以补缴的。如果你调动过去的县和你原来的单位,在1992年还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那么你在1992年到1996期间的工作年限,按照政策,就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调动时,当时由于养老养老保险还属于县级统筹,所以养老保险的关系必须要转到新工作的县社保局。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时,社保部门一般都会注明参加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
对于实际缴费年限,除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以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当时统筹资金部分是不转移的,只有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统筹资金才会按照12%的比例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虽然注明了视同缴费年限,但仅凭转移介绍信,接受地的社保部门是不会承认的,还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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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要办理退休了,1992年到1996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就需要你到社保局办理提档函,凭提档函到你工作的单位提取个人人事档案,交给社部门的退休审批科进行审核,根据个人档案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每个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办理退休时必须的程序。
按照这个程序,你要知道自己的个人人事档案在哪里,要到哪里去提档。正规的调动程序,一般个人档案都会转入新调入的单位。1996年那个时候,国有企业职工的调动,是由县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
比如是从A县调入B县,首先要将个人档案邮寄给B县的劳动局,B县劳动部门认为符合调动条件,出具同意调入的函,A县的劳动部门才能出具调动介绍信。再由B县的劳动局开调动介绍信到具体的企业或是单位。
按照这种程序,你的个人人事档案可能是调入县的劳动局,现在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为人社局了,那么你的个人档案可能就在人社局管理,如果你是一般的工人,个人档案可能就在所调入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但现在很多县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存在了,破产的破产,重组的已经重组。
现在要认定你这4年的视同缴费年限,首先要知道自己个人档案的下落才能提档,找不到个人档案,工作时间或是缴费年限,就只有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当月开始计算。4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养老金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如果不被承认,每月养老金会减少500元左右,缴费年限不仅会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对今后养老金的调整、死亡待遇等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必须要想办法找到个人档案。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跨地区调动虽然会注明,但当地的社部门都会重新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的依据是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你1992年到1996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退休地的社保部门才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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