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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泉州#

2023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建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0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福建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0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金额最高则达2亿多元(税额3400多万元),例如:福建东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021份,金额合计20142.60万元,税额合计3424.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都没有达到此标准的,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此标准,但超过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1.3.简要案情:邱某某介绍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7152.3元,税额计194287.0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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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例二: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六部刑不诉〔2019〕4号)

2.3.简要案情:龚某某系石狮A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向泉州市B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02956.71元,金额合计1193862.49元,价税金额合计1396819.2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583刑初230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1478566.5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松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581刑初31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5075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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