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认证,常州某材料公司被罚2000_虚开_发票_常州

一提到虚开发票,很多人就头皮发麻,尤其是财务人员,一听到税务通知企业要配合虚开自查,就如临大敌。甚至于把整个财务部乃至整个公司弄得打仗一样,导致各部门怨声载道,但又迫于财务部的地位和对公司的重要性,不得不放下大量紧急事项去整理资料。

虚开发票,虽然是当下涉税违规非常严重的一种行为。在我前期的文章里也是大量分享了虚开的案例,2022年国家也打击了数起超级虚开团伙案件。在虚开事件中,肯定是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对于善意取得,只要积极配合,详细说明了与取得虚开发票相关的具体交易情况。那么是可以免于罚款的。

在虚开发票联查中,常州税务局收到淮安稽查局核查到常州某材料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该发票为常州某材料公司2018年3月向淮安市某供应链公司业务员购买铝材料,取得的淮安是某供应链公司的发票被国家税务局淮安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

该批铝材料的发票金额为510236.2元,税额86740.15元,价税合计596976.35元,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常州某材料公司没有支付运费,货物由马某运送交付给常州某材料公司。常州某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认证抵扣86740.15元增值税,同时于2018年结转成本510236.2元。

常州某材料公司收到税务自查通知时,因是善意取得,且购买铝材料是真实的,因此一直没做该笔材料的进项转出,也没有调增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常州某材料公司并不清楚马某与供应链公司的真实关系,也无从知道马某给自己提供的货物不是由某供应链供货的。而是马某自己倒卖的。

常州税务稽查局在核查了常州材料公司的暂保存的材料,暂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获得的该批铝材料的增值税专票是非法取得,定义为该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常州某材料公司予以罚款2000元。

在这里要注意,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虚开被处罚2000元,而是在税务稽查核查该虚开事项过程中,常州某材料公司2018年度记账、账簿资料没有妥善保管,在2022.8年提出改正通知书中要求其需在2022.9.1之前提供2018年账簿资料,却在到期时仍未提供。存在没有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对税务工作有影响。同时依据征管法等规定企业必须是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责任以及配合检查的义务。

这个案例和近期刚刚分享的案例

2016年已注销个体户偷逃税,税务引用民法典规定追缴罚款122万

是有关联的,文中的陈某与该案件的马某极其相似,都是个人倒卖赚钱,找其他公司帮忙开发票,自称自己是其他公司业务员。在那个案例中,有大量取得材料、发票的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被处罚,开具发票的公司被定义是为他人虚开发票。

当时就有评论说:陈某就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业务员吗?很多业务员出去推销,发票是公司开的,业务有帮忙代收货款的。

业务员代收货款确实是可以的,但是比较容易引起税务稽查,需要保留好交易凭据,业务代收货款也要及时转还给企业,也是保护企业资金安全。

在虚开的案件中,获得货物、取得发票的一方会存在如本案例中常州某材料公司的情况,不知道自己取得的是虚开。被自称是某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交易,对方也能与自己签订与某公司的合同,也能给自己某公司的发票。到点也能给自己送来货物,要货款的时候要么说要转自己卡代收或者让转到某公司。作为接收发票货物的一方完全不知道某公司与业务员的真实关系、交易过程。

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时候,接到税务自查的时候,要积极配合核查,及时将已抵扣的进项做转出处理,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很多企业和财务就纳闷了,自己业务真实,又是善意取得,进项不让我抵扣,那企业的损失怎么办?太冤大头了。其实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中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可暂不转出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但相关纳税人应当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企业老板、财务在收到税务通知自己公司有虚开发票行为时,一定要与税务详细沟通,确认是哪些发票涉嫌虚开。核查对应业务材料、财务资料,积极配合协查,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平时要积极做纳税申报、保留好账户余额,确保税款及时扣除。定期做好工商公示、汇算清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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