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不能随便占,尤其是现在的电子产品,随随便便就是好几千,那分分钟都达到了立案标准。
南京的闫某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差点让自己留下永远的案底,幸好最后被改判无罪,事情的过程并不复杂。
蔡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因为要坐高铁,就在高铁站和同事交谈起来,因为聊的比较投入开心,蔡某的手机掉落在地上,都没有发觉。
而这一切恰好被骑车路过的闫某看在眼里,于是闫某停好车后,假装路过,捡起手机就走了,两个女孩并未在意。
直到高铁要开了,蔡某才突然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这才想起,刚才有个人从这儿捡起过一个手机。
手机花了3000多,蔡某非常心疼,于是就去派出所报了警,经过调查监控记录,发现拿走手机的正是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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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闫某的时候,他已经把手机变卖了2000元,最终经过鉴定,该手机现价值为3174元。
公安机关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构成盗窃罪,给予其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严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严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捡来的手机,而且留下刑事犯罪记录的话,对自己和孩子将来的影响非常大。
于是严某找来专业人士,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根据案件情况,江苏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盗窃罪是一个常见的犯罪,罪与非罪,核心点在于,是否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
严某认为,当时广场上人来人往,不存在秘密的情况,而且自己捡起来手机,蔡某也是看到的。
蔡某和同事聊天,完全没有注意到手机已经掉落在地上,虽然手机离得不远,但已经脱离了控制范围和控制意识,应当属于遗失物。
再审法院认为,该物品的性质,应当定位遗失物,严某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但这个罪的起刑点在1万以上,因此判决严某无罪。
而一二审法院,认定严某构成犯罪,主要依据的理论是,严某的手机不慎滑落,就在严某不远,一直处在严某可以控制和占有的范围之内。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在这里,对于是否占有该物品,不能机械的以距离作为标准,比如说路边停个自行车,去马路对面上厕所,这个距离已经很远了,但依然对该物品有占有的意识。
本案中,物品属于自然滑落,并非蔡某刻意放在地上,属于典型的遗失物,尽管距离很近,但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叫,该物品就已经遗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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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回顾:男子捡到手机,被判盗窃,再审法院:无罪》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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