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工地开放日”活动的通知(试行)》,以此进一步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商品住宅购房人的知情权以及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工地开放日”活动的通知(试行)
一、活动目的
工地开放日活动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负责,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组织购房人(含意向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按一定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实地了解项目工程的施工工艺、建筑材料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及时消除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疑虑与问题,增进开发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的正常交流与互动信任,促进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品质管控的一项社会监督活动。
二、主要方式
开发单位应在每次“工地开放日”活动开展前的半个月,按以下要求编制活动方案并向镜湖开发办质安中心报备,由质安中心牵头会同规划建设部规划、房管条线及时进行联合审查以及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管理。
1.时间安排和对象选取
“工地开放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
开发单位应提前向所有可能参加活动的购房人发出邀请,告知开放工地的具体时间、集合地点、活动流程、疫情防控、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管控、组织引导、文明参观、意见反馈等)以及确认参加活动的回执时限要求等。
视工地现场条件,对参加活动的可集中安排或分批安排,也可将购房人按单元楼栋进行分组。参加工地开放日活动的购房人,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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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范围和参观内容
开发单位应至少开放三处在建(装修)房源,开放套型数原则上不少于总套型数的50%。
开发单位应理解和满足购房人在购房签约后至交付前待收房期间亟待了解和感受楼盘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方面的合理需求,有条件的可以解读普及工艺技术以及提供VR体验等,最大可能扩大项目建设现场情况的开放度。
3.开放频次和节点要求
根据商品住宅房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施工进度、工地标段两项内容,进行分批次组织工地开放活动。
全装修的项目或部分房源全装修的项目,原则上至少举办两次工地开放活动,第一次应安排在建筑结构中间验收前;第二次应安排在装修隐蔽工程完成50%左右。毛坯交付的项目,原则上至少在建筑结构中间验收前举办一次工地开放活动。
经综合评估,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的项目,开发办可要求开发单位在项目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待竣工验收前,增加开放频次和房源。
4.参观路线和场地要求
开发单位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开放活动路线,避开大面积施工区域以及大范围材料堆放区域。
对确定参观路线,要进行事先认真演练并切实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准备。
开放日活动当天,工地参观路线范围内必须停止所有户外以及参观楼层单元内的施工作业行为,提供能满足参观人数的接待及休息场所。
同时,应在现场准备相关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材料进场报验、复试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等)和工程关键部位的影像资料(包括基础、主体、室内装修施工相关影像资料)。
5.安全防范和维稳要求
开发单位应提前编制《工地开放日现场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应急预案》,负责为参加活动的所有购房人购买确保当天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活动现场需规范配置符合疫情防控要求设施设备,争取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与装备。
工地开放日活动前3天,开发单位必须完成对活动路线上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全面检查(包括所有参观沿线的道路、楼梯、扶手、照明设施、户外脚手架、三保四口五临边、机械设备等),并规范做好相关安全检查记录。
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单位应顺延具体开放日期并限期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
工地开放日活动前1天,开发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做到出入口、展示区域等清晰可辨,配备足够的安全帽和反光背心。
工地开放日活动当天,开发单位应配置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做好到场接待、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核对身份、发放资料、签订参观须知等工作,按楼层或一定距离安排足够的接待人员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引导、提醒;其中,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与疫情防控的,开发单位有权及时终止其参加本次活动并劝导离场。
现场参观时,每组应配备至少2名专业工程师陪同;同时间段有多组人员参观的,应合理错开各组出发时间,避免人员混乱交织。
现场参观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参观人员带回接待场所,有序组织开展疑问解答、满意度调查和合理意见建议征集等活动。
三、结果运用
开发单位应对工地开放日活动现场收集或在约定时间内反馈的各类意见建议及时作合规性与合理性的汇总梳理分析,形成分类处置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做好存档备查。
1.对属于不符合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开发单位应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接受业主(或业主代表)的监督与咨询;整改完成后,根据问题涉及相关法规规定形成整改报告,分别报开发办规划建设部规划、房管条线、质安中心备案。
2.对属于符合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监督管理要求但可优化完善的情况,在求得双方客观、公平的最大公约数基础上,开发单位应予以合理吸纳,并及时向开发办规划建设部规划、房管条线、质安中心报备。
3.对未按本通知落实活动要求或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开发项目,开发办行政审批窗口将不予受理其相关验收事项的申请。
四、其它
1.发文时已经进入全装修阶段的项目,按以上要求落实工地开放活动。已临近竣工预验收的项目,应至少组织一次工地开放日活动。
2.对项目竣工后至交付之前的现场“业主开放日”活动,开发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3.本通知自2023年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一年。本通知试行后,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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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镜湖新区开发办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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