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跑分”帮助转移赃款三被告人获刑_犯罪_被告人_犯罪分子

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景某、何某某、葛某等三人依然通过网络平台“跑分”帮助转移赃款。 近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景某、何某某、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何某某、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夏秋之际,被告人景某、何某某、葛某在明知上线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使用“一起赚”网络平台进行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被告人为诈骗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诈骗分子在诈骗成功后,会将违法所得分流到多个银行卡中,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转移。”办案法官介绍,这样做不仅加大了追查的难度,也有助于他们将违法所得“洗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葛某、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网络“跑分”平台,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搭建支付结算平台,将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完全不关联的渠道进入资金池,最终完成黑灰产资金洗白的目的。使用网络平台“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则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市民千万不要抱有“躺赚”心态,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来源: 谯城法院 作者: 段腾腾

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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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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