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后辱骂踢打处警民警辅警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宜宾市翠屏区红丰西路某网咖闹事,网咖工作人员报警。该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后随即开展工作,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岳某、钟某在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张某对辅警岳某实施殴打、辱骂并威胁民警刘某某。后被告人张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并约束,其间,被告人张某又踢打辅警钟某。民警黄某某见状,与民警刘某某和辅警钟某、岳某将被告人张某带至询问室,被告人张某再次对辅警曾某某吐口水,踢打民警黄某某。同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伏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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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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