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窗户上拉了电网防贼,小偷翻窗入户时被电死了,房主需要负什么责任?昆明公交车闭门“捉贼”,有乘客嫌麻烦不仅踹门还殴打其他乘客,你怎么看_被告人_电网_开锁

本文目录

  • 在自家窗户上拉了电网防贼,小偷翻窗入户时被电死了,房主需要负什么责任
  • 昆明公交车闭门“捉贼”,有乘客嫌麻烦不仅踹门还殴打其他乘客,你怎么看
  • 学开锁技术去行窃,来宾一小贼刚出手就被抓, 你怎么看

在自家窗户上拉了电网防贼,小偷翻窗入户时被电死了,房主需要负什么责任

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梁上君子的侵犯,从而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采取了偏激的防范措施,甚至防范措施可能危及到了人的生命,那么就有可能事与愿违了。

针对楼主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   《 私拉电网致小偷死亡》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2000年的7月份  

   现年44岁的江苏农民葛某,开有一个自行车修理铺,生意也不错,家庭和睦,一家人生活得快快乐乐。惟一令葛某闹心的是,自己的自行车修理铺经常被盗贼光顾!!!  

    有一天,葛某准备关铺回家,突然想到铺里老是被盗,如果扯根电线在铺子里,走的时候通上电,第二天关上电,一定可以止住小偷盗窃。主意拿定以后,葛某便立即行动,拉上了电网。   

两千年7月分的一天傍晚,天气异常闷热。葛某和平常一样,将店铺收拾利落,因为这一天有三辆自行车在铺子里放着,所以拉电网时他特别用心,将电线连到了自行车上,并且打开了电源。     

第二天葛某和平时一样早起5点半钟起床,到修理铺门口一看葛某禁不住紧张了起来,因为铺子的门大开着,门锁也被撬开了,自行车倒在了地上,铺里的东西十分凌乱。更让他心惊的是地上还躺着一个人,这个躺在地上的人就是被电死的小偷,是个年仅15岁的少年。   

案件发生后,葛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00年12月22日,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0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在其修理铺内为防盗而私自设置电网。2000年7月10日晚9时许,被害少年撬门进入铺内,欲行盗窃而触电死亡。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无视国家的电力法规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防止财物被盗为由,私自将220伏电线连接到铺内自行车上,导致进入棚内的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葛某作为从事修理业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但其抱着不会电死人的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设置的带电物系锁在其棚内,被害人卸掉门锁,擅自闯入室内,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如其不擅闯入铺内,也不会必然导致其触电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庭在认真评议后,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一、被告人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27296元,丧葬费2924元,由被告人葛某赔偿70%即21154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出,私拉电网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的《电力法》,因此电死人后又违反了我国的《刑法》。

对此案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吐槽!!!

昆明公交车闭门“捉贼”,有乘客嫌麻烦不仅踹门还殴打其他乘客,你怎么看

怎么看?让公安机关带回来挨个看呀,重点看故意制造混乱的,因为不能排除偷盗者有同案的可能。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

盗窃罪

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学开锁技术去行窃,来宾一小贼刚出手就被抓, 你怎么看

谢邀!多行不义必自毙。来宾此贼学得了一门开锁技术,原本是一种较好的职业技能,可到公安去备案经营修配锁急开锁店点。但其心生邪念把所学技能用在行窃上。须知现在科技发达,摄像监控已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不少家庭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与其手机终端联网。窃贼入门显然会自投罗网。此案提示我们必须要有防范意识,外出前必须检查并关好所有门窗。像本题业主这样家中装有监控摄像,即使被盗也可摄像中获取破案线索。还有现在的防盗门提倡更换B级锁芯,增加开锁的难度。毕竟做贼心虚,难度大了开锁时间就长,其被抓的概率就将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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